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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等20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王*、姬合理、桑俊江、高**、孔*、孟**、郭**、李*甲、宋**、洪*、李*乙、宋**、张**、张**、孟**、李*丙、任*、周*、郭**、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任*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任*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王*、姬合理、桑俊江、高**、孔*、孟**、郭**、李*甲、宋**、洪*、李*乙、宋**、张**、张**、孟**、李*丙、周*、郭**、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10月22日,被告人辛*在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开设赌场,组织人员推牌九赌博,抽头渔利20余万元。开设赌场期间,辛*安排被告人王*、孔*看场子、维持赌场秩序,安排被告人孟**看场子、联系场地、找人望风,安排被告人郭**、姬合理、桑俊江负责抽水。孟**安排被告人张**、孟*乙望风,并联系被告人李**、任*、周*、郭**、陈*家作为开赌场的场地,支付200-50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孟**、姬合理、李*甲、宋**、张**、李*乙、宋**、洪*、高**为收取高额利息,明知他人借钱用于赌博,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某据此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辛*通过被告人王*、孟**帮忙联系赌博场地,在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农村村民家中开设赌场一二十场,每场组织二三十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20余万元。开设赌场期间,王*帮助辛*看场子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孔*帮助辛*坐庄赌博、协助管理赌场,被告人姬合理、桑俊江、郭**帮助辛*在赌场抽头渔利(抽水),姬合理还协助辛*放贷记账;被告人李*乙借贷给辛*10万元用于赌博;被告人孟**、高**、洪*、宋**、李*甲、宋**在辛*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放爪子);被告人张**提供3万元资金给孟**用于放高利贷,并在赌场协助孟**记账;孟**安排被告人张**、孟*乙望风放哨,辛*每场支付200元/人的工资;被告人周*、郭**、任*、李*丙经孟**联系,被告人陈*经王*联系后,各自提供自己的住所作为辛*开赌场的场地,每场由辛*支付200元-500元不等的费用。2013年10月21日晚,辛*在濉溪县铁佛镇卧龙村小李庄李*丙家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至次日2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辛*、王*、姬合理、桑俊江、高**、孔*、孟**、郭**、李*甲、宋**、洪*、李*丙等46人,并查扣赌资116000元、抽头渔利金额7400元及赌博工具、记账本等。同年11月25日,李*乙被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5日,在孟**的积极配合下,张**、张**、孟*乙、周*、任*、郭**、陈*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30日,宋**到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投案,张**、张**、孟*乙、周*、任*、郭**、陈*、宋**均如实供述各自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2013年10月22日2时许,濉溪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濉溪县铁佛镇卧龙村小**有人聚众赌博。公安机关出警端掉辛*等人开设的赌场,当场抓获辛*、王*、姬合理、桑俊江、高**、孔*、孟**、郭**、李*甲、宋**、洪*、李*丙等46人,并查扣赌资116000元、抽头渔利金额7400元及赌博工具、记账本等。同年11月25日,涉案人员李*乙被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5日,在孟**的积极配合下,涉案人员张**、张**、孟**、周*、任*、郭**、陈*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30日,宋*乙到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投案。

2、濉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顾*等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部分参赌人员赌资及辛*赌资123400元被没收。

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07)烈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淮北市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王*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永城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姬合理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5、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2012)永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及永**守所出所登记表:桑俊江(桑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

6、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永城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高**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7、永城市公安局永*(治)决字(2010)第08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因赌博于2010年5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8、账本六个:扣押辛*持有的账本记载其于9、10月间与高**、老*(宋**)、孔*、李**、孟**、李*甲、宋**等人多次借还款的数额。孟**持有的账本记载其于10月间与高**、辛*、孔*、桑俊江、李**、王*等人多次借还款的数额。洪*持有的账本记载其向高**还款3.5万元及借钱给杨*等人的数额。高**持有的账本记载其借钱给辛*、孔*等人的数额。姬合理持有的账本记载赌场水箱抽水数额,辛*、高**、孔*、桑俊江、李**、孟**等人多次借还款的数额及孔*坐庄推牌九的事实。

9、辨认笔录:经组织辨认,辛*辨认出在其赌场放高利贷的李*乙;张*甲辨认出在辛*赌场内放高利贷的李*乙;邵*辨认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的李*甲;孟*甲辨认出在辛*赌场内放高利贷的宋**,提供赌博场地的郭**、周*,为赌场望风放哨的孟*乙、张*乙。

10、视听资料:载明公安机关在濉溪县铁佛镇卧龙村小李庄李*丙家中查获辛*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的经过。

1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其到辛*在铁佛镇卧龙村开设的赌场多次,最后一次是和宋**一起去的,当晚其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和李*乙一起去过赌场,李*乙在辛*开设的赌场放爪子(高利贷),李*乙给辛*10万元,一天返还5000元本金和1000元利息,有时候李*乙到赌场结账,有时候其帮助李*乙到赌场和辛*结账。赌场内有孟**、高**、李*甲、宋**的父亲老*(宋**)是放爪子的,郭**、桑俊江抽水,姬合理帮忙记账,孔*赌博。

12、证人杨**的证言:其和朱**、宋**一起到辛*在濉溪县铁佛镇农村开设的赌场赌博共计五次,前后有一个星期的时间。最后一次是2013年10月21日晚,其和宋**一起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赌场内有人负责抽水。其在赌场内向洪*借过两次钱,一次5万元付了700元利息,一次1万元没有付利息。

13、证人张**的证言:其到辛*在铁佛镇农村开设的赌场参赌十余次,赌场场地换过四五处,其输多赢少,总体输了三四万元。赌场靠抽水赢利,辛*负责经营,王**、孟**负责联系场地、看场子,孔*找人赌博、坐庄,郭**负责抽水,桑俊江、姬合理帮忙抽水,高**、李*甲、宋**等人在赌场内放爪子(高利贷)。李*甲基本上每场都在。

14、证人顾*的证言:2013年10月1日之后,其和张*甲一起到濉溪县铁佛镇农村的赌场参与赌博五六次,场地不固定,最后一次其在赌场被当场抓获。赌场内有二三个男子负责抽水。

15、证人高*的证言:其到辛*在濉溪县铁佛镇农村开设的赌场赌博共计四次,前后间隔十余天,是张*甲约其一起去的。最后一次是2013年10月21日晚,其和张*甲一起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赌场内有人放高利贷。

16、证人丁*的证言:辛*联系其到他在濉溪县卧龙湖煤矿附近开设的赌场赌博共计四次,前后间隔十余天,其四次都输钱,最后一次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场有两个人负责抽水,比例是5%,赌场外有人放哨。其在赌场向孟*甲借过三次高利贷共计7万元用于赌博,每1万元扣500元的利息。在赌场内参赌的有王*、孔*等人。

17、证人张**的证言: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联系宋*甲后到铁佛镇农村辛*开设的赌场赌博,其带的1000元输完后向洪*借了2000元。其又输完后就向宋*甲借钱,宋*甲找辛*借给其5000元。其第二次到赌场不到一个小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场是辛*开的,郭**在赌场抽水。

18、证人孙*的证言:其知道辛*在铁佛镇农村开设赌场有二十多天的时间。其专业混场子,不真正参与赌博,每次都是下注几百元,等散场挣200元的出场费。其经常到辛*开设的赌场去,地点经常更换,最后一次被抓获。郭*甲在赌场内抽水,孟*甲放高利贷,当晚在赌场内被抓获的其认识高**、李**、洪*等人。

19、证人李**的证言:其到辛*在铁佛镇农村开设的赌场两次,第一次输了600元,第二次还没有参赌即被抓获,同时被抓获的其认识宋**。

20、证人李*戊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其电话联系辛*后和马某一起到铁佛镇农村辛*开设的赌场赌博,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21、证人马*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其和李**、杨**一起到小**某开设的赌场,其未参与赌博,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22、证人杨**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下午,赵*打电话说到他朋友开设的赌场捧场,等散场后能挣200元出场费。当晚,赵*开车带着其和李*乙到小李庄的赌场,赌场里有四十余人,其未参与赌博,当晚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23、证人陈**的证言:其和洪*一起到铁佛镇农村的赌场两次,第二次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4、证人马某甲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其电话联系孟*甲后到铁佛镇卧龙村小**某开设的赌场赌博,其下注两把输了800元,然后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赌场里的人其还认识王*、辛*和辛*的小弟桑**、孔*。之前其到辛*在铁佛镇梁楼村周庄开设的赌场玩过一次。

25、证人邵*的证言:2013年10月20日晚,其到铁佛镇农村辛*开设的赌场赌博输了1000元,次日其又去一次,地点换到西边一户农家,辛*、孔*、丁*分别坐庄,其在旁边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李*甲在赌场内放爪子。

26、证人李*己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其和韩某一起到辛*开设的赌场,其下注一次赢了200元就没再下,然后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7、证人韩*的证言:其提前和王*或者孟**联系后到铁佛镇辛*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四次,输赢基本持平,主要是混200元的出场费。辛*是河南永城人,他到铁佛镇开设赌场是奔着王*来的,王*在这关系广,孟**负责联系场地。辛*安排人在赌场抽水,赌场外有当地人放风。其最后一次在卧龙村小李庄的赌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28、证人张**的证言:其和辛*联系后到他在铁佛镇卧龙湖煤矿附近村庄开设的赌场去过五次。姬合理在赌场里帮辛*背包、打杂,辛*给姬合理发二三百元的工资。孔*在赌场内赌博。

29、证人冉*的证言:郭**带着其到铁佛镇农村辛*开设的赌场两次,郭**和姬合理在赌场内负责抽水,结场后孔*和辛*清点水箱里的钱,高**在赌场放爪子,赌博的有王*等人。

30、证人陈**的证言:其和桑**、姬合理一起到铁佛镇农村辛*开设的赌场去过七八次,最后一次是在小李庄李*丙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刚开始是姬合理和桑**在赌场内负责抽水,后来郭**负责抽水,高**、孟**、宋**、李*甲、宋**在赌场放爪子。

31、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10月份,王*带其到辛*在卧龙湖煤矿附近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四次,最后一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赌场场地是孟*甲找的,赌场内有人抽水。其在赌场向孟*甲借过三次钱共计3.4万元,每1万元付500元的利息。还有女的在赌场内向外借钱,其不认识。

32、证人张**的证言:2013年10月20、21日晚,其到辛*在铁佛镇农村开设的赌场两次,未参与赌博。

33、证人彭*的证言:2013年10月20、21日晚,其到辛*在铁佛镇开设的赌场两次。其未参与赌博。桑俊江、孔*在赌场帮忙。

34、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其和杨**一起到小**某开设的赌场,其未参与赌博,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35、证人董*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其和杨**、王*乙一起到小**某开设的赌场,其和王*乙未参与赌博。赌场内有人放爪子。

36、证人杨**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辛*打电话约其到他在铁佛镇开设的赌场捧场,其开车带着王*乙、董*跟着朱**的车到了赌场。孔*在赌场内坐庄,几十人参赌,赌场内有人放爪子,还有两名男子负责记账。

37、证人程*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其和李**、朱*甲一起到铁佛镇农村的一个赌场,赌场内有四五十人。

38、证人任*的证言:2013年10月,丁*带其到辛*在铁佛镇开设的赌场两次,其未参与赌博。

39、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丁*开车带着其和他的两个朋友到铁佛镇的赌场玩,其未参与赌博,当晚即被抓获。

40、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10月20、21日晚,其到辛*在铁佛镇开设的赌场两次。其未参与赌博。

41、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吴**打电话说他在小李庄和朋友一起在赌场玩,让其去接他,其开车到地方给他打电话,吴**说他已经走了。

42、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晚,其和赵**到小李庄的赌场看牌,赌场内有四五十人,其中七八个人在赌博,一名男子在抽水。

43、证人赵**的证言:2013年10月21日,其和同事王**吃过晚饭后见到王*,王*招呼一起到赌场去玩,其和王**坐王*开的车去了赌场。赌场里有很多人,王*参与赌博,其和王**站在旁边看,未参赌。赌场内有两个人负责抽水,还有人放高利贷。

44、证人朱**的证言:其系濉溪县铁佛镇梁楼村解庄村民,因车祸半瘫不能行动。有个自称认识其弟弟的人要求在其家里打牌,后来就有一二十人在其家客厅打牌两次,共计给其500元费用。

45、被告人辛*的供述:其因为缺钱就想开设赌场牟利,其打电话联系濉溪县铁佛镇的王*,让他帮其找开设赌场的场地,一天给他二三千元,王*又找孟*甲给其帮忙。2013年9、10月份,其到王*、孟*甲在铁佛镇农村联系的多户人家开设赌场十余次,共计赢利20余万元。赌场隔几天就换一个地方,孟*甲安排人望风放哨,也在赌场放爪子。其和王*、孔*等多人经常参赌,孔*帮其在赌场里坐庄,每天帮忙数水箱里的钱。刚开赌场时桑俊江和姬合理帮其抽水,后来郭**帮忙抽水,还帮忙购买赌博工具牌九,孔*、桑俊江、姬合理、郭**帮忙其发给他们工资。其每次交给孟*甲1000余元由他负责发给岗哨。李*乙一次借给其10万元用于赌场,其一天给她1000元利息,再还5000元本金,李*乙自己也经常到赌场放爪子。赌场内还有高**、李*甲、宋**放爪子,其还向宋**借过1万元用于赌博。

46、被告人孔*的供述:2013年农历8月15以后,辛*联系其到他在铁佛镇四五个地点开设的赌场去了十余次,其帮辛*坐庄赌博,辛*每场给其500元或者1000元。赌场内每次有三四十人,辛*每场抽水二三万元,其有时帮辛*数水箱里的钱,发给到赌场的人二三百元的出场费、加油钱。孟*甲在赌场内放爪子。宋*乙借给辛*1万元用来放高利贷,有一次宋*乙在赌场内向辛*要钱,其让宋*乙将那1万元借给其用于赌博,第二天其就还给宋*乙了。

47、被告人姬合理的供述:辛*在濉溪县铁佛镇卧龙湖煤矿附近多户人家开设赌场一二十场,其和桑**基本上都去。开始三四天其帮辛*抽水,后郭*甲到场帮忙就由郭*负责抽水,郭*甲忙不过来时其也帮忙抽水。其在赌场帮助辛*记账,记账本记载的左面是借入,右面是借出用于赌博周转的资金。

48、被告人桑**的供述:辛*联系其到他在铁佛镇开设的赌场赌博,其每次都是和姬合理一起去的赌场,郭**在赌场内负责抽水,姬合理在赌场帮忙,其也帮忙抽过水。陈某某向孟*甲借过钱赌博。

49、被告人高**的供述:2013年10月份,其到濉溪县铁佛镇卧龙村辛*开设的赌场约10次,开始其参赌,后来也在赌场放爪子,孟*甲也在赌场内放爪子。其赌博输钱四五万元,放爪子共计10万元左右,辛*借其的3万元高利贷尚未归还。赌场内有人负责抽水,赌场外有岗哨。

50、被告人郭**的供述:辛*带其到铁佛镇开设赌场十余天,赌场换了三四处,其和姬合理在辛*的赌场内负责抽水,按照赢钱的5%-10%进行抽水,桑俊江有时也帮忙抽水,最后由孔*数水箱里的钱,并给所有来赌场的人发出场费,这是赌场的规矩。每场抽水钱有二三万元,发出场费1万元左右。赌场内的赌具牌九、骰子是其购买的。其知道赌场内有宋**、宋**和孟*甲放高利贷,宋**一般只借钱给她一起去赌场的熟人。

51、被告人王*的供述:辛*给其打电话说永城不好开赌场,他想在濉溪开设赌场,让其帮他看场子,防止有人闹事,每场给其二三千元。2013年9、10月份,其帮辛*开设赌场看场地有十余次,辛*最多一次给其4000元。辛*在小李庄、张大庄、解庄等地开设赌场,场地是孟**帮忙找的,孟**也在赌场内放爪子,还安排人员放哨。辛*安排的人在赌场内抽水,每场有三四十人参赌,孔*、桑俊江给辛*帮忙,其见过孔*帮着数水箱里的钱,郭**负责抽水,放爪子的其认识的有宋**、李**、孟**。

52、被告人孟**的供述:其是通过王*认识的辛*,辛*找王*帮忙在铁佛镇开设赌场,王*又联系其帮忙找场地、找人望风。辛*从2013年农历8月15开始开设赌场,共计约二十场,其从10月10日开始在赌场内放爪子(高利贷),张*甲帮其记账,张*甲自己不敢放爪子,就交给其3万元用于放爪子,其自己投入7万元。开设赌场的场地费一般一天给200元,人多时就给500元。在梁楼村周庄的瘸子周*家开了五场。在梁楼村解庄长干的二哥家开了二场。在卧龙村张大庄郭*乙家开了四五场。在卧龙村小**某家开了四五场。在张黄庄村丰庄李*家开了一场,当晚铁佛派出所的警车去了,赌博的人都跑了。最后一场是在卧龙村小李庄的李*丙家,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安排为赌场望风的是张*乙和孟*乙,每人一次给200元,其向辛*虚报有五六个人在望风。辛*带来的人有孔*帮忙看赌场,结场后帮辛*数水箱里的钱、发出场费;郭*甲负责抽水,姬合理、桑**也轮流在赌场内抽水,辛*给他们发工资。王*参赌,在赌场内帮忙,辛*到铁佛开赌场就是奔着王*来的。其放爪子一般情况下熟人是一万元扣二三百元,有时候也不扣钱,不熟悉的人最多扣500元。赌场里还有高**、李*甲、宋*甲父女俩等人放爪子。宋*乙只带1万元在赌场内来回放,每天收取200-500元利息,有时宋*甲帮他把钱借给河南来赌场赌博的人。

53、被告人洪*的供述:其和高**到辛*在卧龙湖煤矿附近农村开设的赌场一二十次,赌场有三四个地方,其前期是去赌博,后期开始放爪子(高利贷),1万元抽500元利息,其共借出去十六七万元,赢利一二万元。辛*开场子也参赌,郭某甲、姬合理在赌场内抽水,孔*、王*等人参与赌博。高**借给其5万元放爪子,其已归还3.5万元。

54、被告人李**的供述:其到辛*在铁佛镇开设的三处赌场去过五六次。其不是在赌场内专门放爪子的,只借给熟人钱用于赌博,他们赢了钱给其发喜面。赌场场地是孟*甲找的,赌场内有孟*甲放爪子,高**、李*乙也放爪子,郭**负责抽水,孔*来牌,王*给辛*帮忙也来牌。

55、被告人宋**的供述:2013年10月份,其和朋友一起到铁佛镇辛*开设的赌场去过三四次。其在赌场内借给辛*等人钱用于赌博。

56、被告人李*乙的供述:2013年9月份开始,辛*在铁佛镇开设赌场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其到赌场去了十几次。9月20日以后,其通过朱*甲借给辛*10万元用于赌场赌博,约定每天还给其5000元本金加1000元利息。后来辛*直接或者通过朱*甲还给其六七万元。郭*甲帮助辛*抽水。

57、被告人宋**的供述:2013年12月30日,其因为在濉溪县铁佛镇卧龙村辛*开设的赌场放高利贷到永城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投案。2013年10月份,李*甲在辛*开设的赌场放高利贷,其和李*甲一起去过赌场六次。其不赌博,主要就是挣200元的出场费,出场费是辛*或者孔*发的。其借给李*甲1万元,后来辛*向其借钱,其即将借给李*甲的1万元转借给辛*。其到赌场找辛*要钱,辛*说给孔*了,后来是孔*归还其1万元。案发当晚公安机关清查赌场时,其因在赌场外上厕所没有被抓获。

58、被告人张**的供述:孟*甲在辛*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其帮孟*甲记账八次,另外还出资3万元给孟*甲放高利贷。赌场地点2013年10月14、15日是在周*家,10月16、17、18日好像是在解庄,10月19日在郭*乙家,10月20日应该是在周*家,10月21日晚在李*丙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59、被告人孟**的供述:2013年10月份,孟*甲打电话联系让其给赌场放哨,每次给200元,之前都是永城人放哨,因为公安机关查的紧才用的本地人。其和张**一起帮忙放哨三次,地点分别是张**和小李庄。最后一晚其和张**一起喝酒喝多了没有去放哨,第二天得知公安机关把人都抓走了。

60、被告人张**的供述:2013年10月份,孟**联系其给赌场放哨,每次给200元。其和孟*乙一起帮忙放哨三次,地点分别是张**和小李庄。最后一晚其和孟*乙骑摩托车转一圈后就回家喝酒了。

61、被告人李**的供述:其住在濉溪县铁佛镇卧龙村小李庄。2013年10月21日晚,孟*甲打电话联系要在其家来牌。当晚其在家睡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当时有四五十人在其家赌博。

62、被告人周*的供述:孟**联系在其家赌博,每场给三五百元,在其家开了四场,共给其一千六七百元。每场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他们都是推牌九,其只认识王**和孟**。

63、被告人陈*的供述: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打电话联系要在其家开赌场,一场给其500元。当晚有二三十人在其家中推牌九赌博,后来派出所去了两辆车,赌博的人就都跑了,王*也没有给其钱。

64、被告人郭**的供述:孟**联系其说河南人辛*要在其家开设赌场,一场给其500元。后辛*在其家开设赌场三次,共计给其1500元场地费。每场参赌人员至少三十人以上,大部分都是河南人,其只认识孟**、王**、辛*。

65、被告人任*的供述:孟**联系在其家打牌赌博,一天给几百元,后有人在其家打牌四五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余万元,参赌人员众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孟**、孔*、姬合理、桑俊江、郭**、张**、孟**分别帮助辛*联系赌博场地、协助辛*管理赌场、抽水、记账、为赌场望风放哨,被告人李**、高**、洪*、李*甲、宋**、宋**、张*甲为赌场提供资金支持,被告人周*、郭**、李*丙、陈*等人提供赌博场地,均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其中陈*、李*丙参与场次较少,不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辛*系组织、指挥者,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对王*、孟**、孔*、姬合理、桑俊江、郭**、张**、孟**、李**、高**、洪*、李*甲、宋**、宋**、张*甲、周*、郭**予以减轻处罚,对李*丙、陈*予以从轻处罚。姬合理、桑俊江、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孟**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带领张*甲等多名被告人投案,表现突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张*甲、张**、孟**、周*、郭**、陈*、宋**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辛*、王*、孟**、孔*、姬合理、郭**、高**、李**、洪*、李*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桑俊江、李*甲、宋**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孔*、孟**、郭**、李*甲、宋**、李**、洪*、宋**、张*甲、张**、孟**、周*、郭**、李*丙、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姬合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桑俊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高永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孟*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郭*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宋*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五、被告人张*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六、被告人孟*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七、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郭*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九、被告人李*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十、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十一、禁止被告人王*、孔*、洪*、孟**、郭**、李**、李*甲、宋**、张**、宋**、张**、孟**、周*、郭**、李*丙、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赌博活动。

二十二、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濉刑初字第00270号
  •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辛*,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赌博于2010年5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姬合理,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 被告人桑俊江,又名桑可,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 被告人高**,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永**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 被告人孔*,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洪*,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孟**,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郭**,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乙,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抓获,当月2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甲,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宋**,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5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宋**,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30日到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投案,次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5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孟*乙,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5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周*,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5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濉溪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 被告人郭**,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5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5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朝阳

  • 审判员张明慧

  • 人民陪审员宋振荣

  • 书记员马家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