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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四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淮**级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以(2012)淮刑终字第0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10月2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在铜陵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陶**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指派干警胡*、丁**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蒋**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罪犯蒋**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八千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蒋**的陈述,罪犯蒋**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自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铜中刑执字第00733号
  • 法院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蒋**,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云

  • 审判员徐际双

  • 人民陪审员徐昊

  • 书记员徐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