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2日和1月23日,陈*邀集林*(已处)、许*(已处)、葛**(已处)、杨*(已处)、李*(已处)、韩*(已处)及被告人柳*等人在潜山县梅城镇天柱山路五谷杂粮酒店对面葛*乙住宅开设赌场,采用“砸二八杠”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5.65万元,其中被告人柳*非法获利0.8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和1月23日,陈*邀集林*、许*、葛**、杨*、李*、韩*(均已处)及被告人柳*等人在潜山县梅城镇天柱山路五谷杂粮酒店对面葛*乙住宅开设赌场,采用“砸二八杠”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5.65万元,其中被告人柳*非法获利0.8万元。

另查,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柳*主动到潜山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柳*向本院退赃0.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本院(2014)潜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0584174325)、户籍证明,证人宋*证言,同案犯陈*、林*、许*、葛**、李*、杨*、葛**、韩*的供述,被告人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潜山县司法局经本院委托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退赃款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潜刑初字第00108号
  •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柳*,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岳西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润

  • 书记员(代)余龙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