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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杨**、徐*甲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潜山县陈*住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雇请张*、廖*、华*(另处)为该赌场望风,雇请谢*(另处)在该赌场内收取“红子”即抽头渔利,雇请韩*(另处)在该赌场内负责安排参赌人员坐主方赌博、分配抽头渔利等事务,雇请汪**(另处)在该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监督其他人员是否在岗等事务,雇请程*(另处)驾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雇请储*甲(另处)在赌场内收取红子、监督及巡查其他做事人员是否在岗在位等事务。

该赌场规定参赌人员用麻将中的筒子、白板及两粒骰子砸“二八杠”比点子大小进行赌博。四人坐主方,轮流做庄家,一百元起打,上不封顶。其他在场人员可以在庄家之外的另三个主方面前下钱“钓鱼”参赌,庄家每次满庄时赌场内负责抽“红子”人员从中抽取“红子”,杨**、徐**为鼓励参赌人员坐主方赌博,规定坐主方人员坐满一场后可参与分得“红子”,即先提出“红子”中的2000元用于支付开设赌场的房租、雇请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剩下的抽头渔利按五股平均分配。每场赌博结束后,韩*与林*先从“红子”中提出2000元,后将剩下的“红子”按五股平均分配,开设赌场的杨**、徐**分得一股,坐主方的四人每人各分得一股。

该赌场自开设以来,每天开设的场次不同,最多时一天开设三场即下午场(约自14:30开始)、夜场(约自19:00开始)、午夜场(约自23:00开始),最少时一天开设一场,每场赌博四小时。经查:2014年1月25日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甲、郑*等人赌博,共抽取红子(抽**)12000元;2014年1月26日下午场,该赌场组织刘**、芮*等人赌博,共抽取红子10500元;2014年1月26日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乙、刘**、胡*等人赌博,共抽取红子8500元;2014年1月26日午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家、郑*、聂*、刘*乙等人赌博,27日凌晨,潜山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红子1300元,抓获涉案人员26人,缴获赌资41545元,作案工具麻将筒子、骰子一副、通讯工具对讲机一台,抽头箱一个、验钞机一台。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徐**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甲辨称其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对不需要采取刑事羁押措施的证人进行了刑事羁押,违反**安部第125号令及127号令,这些证人的证言属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潜山县公安局对其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申请作出决定不规范、不及时,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无效。

其辩护人辨称:一、公诉机关指控杨*甲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二、指控的抽头渔利红子32300元,除去支付费用及坐方参赌人员自己领回的,涉案棋牌室得到的红子累计仅4860元,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最低数额5000元,该棋牌室就没有触犯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三、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尚未确定,本案大部分证据都是公安机关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调查收集的,不能凭这些证据给杨*甲定罪判刑;四、即使该棋牌室开设赌场,开设赌场人员也是韩*而非杨*甲。建议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宣告杨*甲无罪。

被告人徐*甲辨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有点牵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杨**、徐*甲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潜山县陈*住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雇请张*、廖*、华*为该赌场望风,雇请谢*在该赌场内负责抽头渔利收取“红子”,雇请韩*在该赌场内负责安排参赌人员坐方赌博、分配抽头渔利等事务,雇请汪**在该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监督其他人员是否在岗,雇请程*驾车接送参赌人员,雇请储*甲在赌场内收取红子、监督及巡查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在岗,雇请林*看守抽红子的箱子。

该赌场的参赌人员用麻将中的筒子、白板及两粒骰子砸“二八杠”比点子大小进行赌博,四人坐主方,轮流做庄家,一百元起打,上不封顶,其他人员可以在庄家之外的另外三个主方面前放钱“钓鱼”参赌,庄家每次“满庄”时赌场内负责抽“红子”人员从庄家赢得的现金中按比例收取“红子”,为赌场抽头渔利。杨**、徐**为鼓励参赌人员坐主方赌博,规定坐主方人员坐满一场后可参与分得“红子”。每场赌博结束后,韩*与林*先从“红子”中提出2000元作为赌场的费用开支,随后按五股平均分配,开设赌场的杨**、徐**分得一股,坐主方的四个人每人分得一股,杨**、徐**所分得的一股“红子”及所提出的赌场费用2000元除掉发放工资及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钱,均由林*保管,交给杨**和徐**。

该赌场自开设以来,每天开设的场次不同,最多时一天开设三场即下午场(约自14:30开始)、夜场(约自19:00开始)、午夜场(约自23:00开始),最少时一天开设一场,每场赌博四小时。2014年1月25日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甲、郑*等人赌博,共抽头渔利12000元;2014年1月26日下午场,该赌场组织刘**、芮*等人赌博,共抽头渔利10500元;2014年1月26日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乙、刘**、胡*等人赌博,共抽头渔利8500元;2014年1月26日午夜场,该赌场组织涂某甲、郑*、聂*、刘*乙等人赌博,潜山县公安局于27日凌晨将该赌场查获,现场缴获抽头渔利1300元,抓获涉案人员26人,缴获赌资41545元(含缴获的“红子”1300元),作案工具麻将筒子、骰子一副、通讯工具对讲机一台,抽头箱一个、验钞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现场查获及随案移交的赌场用于赌博的工具麻将筒子、骰子各一副,通讯工具对讲机一台,抽头箱一个,验钞机一台。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潜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27日凌晨查获该赌场,当日以涂某甲等人涉嫌赌博立案侦查。

(2)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杨*甲于2014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徐*甲于2014年1月29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宣布拘留后,因病被潜山县看守所拒收,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徐**出生时间及住址等基本信息,杨**系潜山县公安局民警,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归案经过。证实杨*甲于2014年2月4日自己到潜山**出所,同日被拘留。徐*甲于2014年2月9日被抓获归案。

(5)潜山县人民法院(2012)潜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甲于2012年曾因犯赌博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6)潜山县公安局潜*(源潭)行决字(2011)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刑)行决字(2011)第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分别于2011年6月24日、2011年9月28日因组织、邀集他人赌博先后两次被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7)租房协议。证实陈*家的房屋于2014年元月18日至2015年元月18日出租,承租人的签名系“韩*”。

(8)通话清单。证实杨**所使用的号码为1897151的手机从2014年元月10至元月27日通话情况。

(9)潜山县公安局所做的回避决定书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应被告人杨**申请,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办理杨**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侦查人员江*、徐*、胡*回避;潜山县公安局决定侦查人员江*、徐*、胡*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有效。

(10)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潜检刑不诉(2014)21至28号不起诉决定书。证实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与杨**、徐**同案的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韩*、储某甲、张*、程*、汪**、谢*、廖*、华*不起诉。

三、证人证言

(1)陈*的证言:我房子通过杨某甲乙租给他人,房租写12000元,签订协议日期是腊月十八,交房日期是腊月十二。协议上签的是韩*,我回该出租房屋见到过姓韩的女子,她讲这个房子是他姐夫租的,协议上只有我和姓韩的女子两人名字。

(2)杨**的证言:2013年12月底,我接到杨**的电话,找我租一间房打牌用,并要找靠开发区这一边的房子。我和陈*谈好后就与杨**联系,讲房租一次性付清12000元才交房子,杨**同意了。签的日期是腊月十八。杨**在租房协议上签的是一个女的名字,具体是哪个名字忘记了。腊月初十,我与陈*、杨**三人在陈老房子里将钥匙给了杨**。杨**是用1897151号码联系我的。

(3)涂某甲的证言:去年腊月20日左右,杨*甲打电话给我和我老公刘*甲,说他在车轴寺桥旁开了一个赌场,叫我和刘*甲去帮他坐一方把赌场撑起来,开始我们没有答应,杨*甲多次打电话给我们。腊月22日20时左右,我和刘*甲与杨*甲联系,问他赌场具体位置,杨*甲讲在车轴寺桥旁边,我们去了会有人接。我和刘*甲开车到车轴寺桥旁边,看见有几部车子,一个穿着大袄子的男子主动来到我们车旁问我们做什么事,我讲是来找杨*甲赌场的,那男的就用手指了指赌场位置,并用对讲机和赌场人说来了两个人开一下门。到赌场后,有个小伙子开门,我们进入赌场发现四个人坐主方砸二八杠赌博,当时杨*甲、徐**在赌场内,徐**没和我们说话,杨*甲将我和刘*甲带到厨房,商量坐方的事情。杨*甲讲该赌场是他和徐**合伙开的,出了事由他们负责,我们每坐一主方都能分得红子,坐主方必须满四小时才能得到一份红子,坐不满四小时就拿不到,每场赌博结束后,把红子里先拉出开销,剩余的分成五份平均分配,坐方的四个人每人一股,他和徐**一股,还催我们早点过来坐方,赌场每天三场分下午场、夜场和午夜场。腊月25日中午,杨*甲打电话给我们叫我们去坐方,我们答应晚上去坐一方。刘*甲是吃了晚饭旁边过去的,我是23时左右去的,我到赌场时刘*甲不在里面,后他送夜宵给我来了赌场,在赌博结束前又离开了。杨*甲和徐**两个人都在赌场。那天我坐了主方,其他坐方的有刘*乙、聂*、还有一个四十五岁左右男的我不认识。我开始输了,刘*甲帮我搞了几把,其他方没有换的情况。江*甲,许*钓了鱼,何*也在赌场,有没有钓鱼我不清楚,那天人很多,其他钓鱼的人我不记得了。那晚我带6300元上场的,输了2000块钱,后来红子分了2000块钱。分红子时杨*甲在现场,徐**不在,是杨*甲的亲戚韩*分的,赌博结束时,收红子的小*就将抽头箱给韩*。腊月26日,刘*甲下午去了赌场,有没有参赌我不清楚。晚上22时左右我去了赌场,坐了午夜场的主方。其他三方坐方的分别是刘*乙,聂*,郑*。我那一方先是一男的坐的,他输了钱不走,我是站在方上抓牌的,只抓了四把,公安机关便到了现场,当天晚上抓到的那些女的大部分都钓了鱼,我能确认的是江*甲,汪某乙,操某,还有几个男的我叫不出名字。当天晚上赌博开始前杨*甲在赌场空调旁边,他在警察进入赌场前不久离开了赌场,徐**那天晚上不在赌场。杨*甲和徐**不在赌场时,赌场内的事务都由韩*主持,安排现场坐方、分配红子、主方没到打电话催催等。25日、26日这两次赌博都是杨*甲打电话给我和刘*甲,催我们坐方的。在赌场里除了韩*,还有收红子的谢*,端茶倒水的胖子男的,开院子门的一个小伙子,大路上还有一个望风的,我不知道他们名字。我两次在赌场都发现潘*自始至终都在场内。

(4)刘**的证言:去年腊月十七或十八,杨**给我和我老婆涂*甲打电话,说他在车轴寺桥头开了一个赌场,要我二人去给他坐方,帮他撑撑场子,开始我们没有答应,后杨**又打电话,我们抹不开面子就讲到赌场看看再说。杨**的号码是1897151,涂*甲的号码是1300988,我们都是用这个号码联系的。腊月22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涂*甲打电话联系杨**,他说车轴寺桥头有人接。我们到后,看到桥头停着几部车,边上站着一个人,我认识叫廖*,就问他:杨*(杨**)的赌场可在这?廖*讲在这,并指着坝上第一个人家给我们看,同时用对讲机喊:有两个人过来了,开下门。我和涂*甲到赌场,张*给我们开了门,赌场位于一楼客厅,摆着一张桌子,四方坐着四个人,面前放着钱正在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赌博,四周围着将近二十个人,有钓鱼下注参赌的,场面很热闹。杨**和徐*甲也在场上转。杨**把我俩喊到厨房,说赌场是他和徐*甲合伙开的,开了有上十天,安全没有问题,所有事由他和徐*甲负责,每场他都有红子钱,坐主方必须满四小时才能得到一份红子,坐不满四小时就拿不到,每场赌博结束后,红子里先拉出开销,剩余的分成五份平均分配,坐方的四个人每人一股,我们就答应了。杨**还讲他的赌场不比注,有几千元钱就可以上场坐方,每天都有三场,下午场二点到六点,夜场是六点多吃完饭后到晚上十点半左右结束,午夜场是稍做休息接着夜场到凌晨两点半左右结束。并叫我和涂*甲第二天白天第一场就过来坐方,我们讲白天没有时间,答应过来搞第三场,杨**同意了。腊月23日晚上我和涂*甲吵嘴,到晚上十点,涂*甲一个人到杨**赌场去了,凌晨两点多,我开车去接涂*甲时,赌场已经结束,杨**在赌场,叫我们第二天白天过去坐方,我说不行,要回官庄过小年。腊月25日中午,杨**打电话叫我们去坐下午场,我们说晚上去坐夜场。傍晚五点多,我和涂*甲赶到赌场,还是张*开门的,有八九个人,我认识其中的杨**、方*、芮*、收红子的谢*、韩*,我们一起吃了晚饭,杨**就叫坐方的四个人先坐好开始赌,主方坐好后杨**就走了,是涂*甲、芮*、方*、聂*四个人坐方的,边上围着一些人钓鱼,我坐在涂*甲边上。半小时后,涂*甲输了2000元钱,我就代她搞了一会也输了2000元钱,又换涂*甲接着搞的,期间陆陆续续来了一些男男女女钓鱼参赌,我认识的有许*、江*甲,杨**和徐*甲中途在赌场晃了晃。谢*看着一个意见箱在赌场上收红子。我在晚上十点左右离开了。涂*甲是凌晨一点左右回来的,她说她输了点,把红子算进来就正好平了,散场时杨**叫她第二天过去坐方,坐下午场和午夜场。腊月26日,下午一点左右,我叫涂*甲多睡会,午夜场再去,我去坐下午场。我一个人到赌场,望风的和看门的张*还有韩*都在,韩*招呼大家坐方,是我、方*、芮*和戴眼镜的胖胖的女子坐方的。后陆陆续续来了十几个人,有人钓鱼,其中有芮*老婆和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那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在我坐庄四百元推光了时拿出两千元把我换下来,他钱推光了我又接着上去坐方。这场收红子的是汪某甲。杨**和徐*甲是这场搞起来后过来的,他俩在边上转转。这场赌博过程中,韩*把红子钱数了下,就在桌面上分,先拿2000元付赌场人员工资和吃喝开销,四个坐方的每人分1200元,剩下的韩*说等结束后再分,到结束时,四个坐方的每人又拿了500元,我们四个坐主方的在这一场每人分得了1700元红子钱,还有一个1700元在韩*身上,是杨**和徐*甲两的。吃过晚饭,韩*叫把场子坐起来,是我、芮*、黄*、胡*四个人坐方的,期间芮*表弟换他坐方,边上钓鱼的比较多,有二十几个人都钓了鱼,四周围有将近三十人。我认识的有江*甲、汪**、操*、涂*乙、郑*和她丈夫陶*、许*,还有两、三个人上去接庄了。这一场快结束时谢*过来收红子,结束后韩*分红子,我们坐方的每人得2200元。我在场分红子时,杨**和徐*甲有时在场,但他俩不参与数钱和在场分。实际上我们心里清楚,杨**和徐*甲是避嫌,表面上故意不参与都由韩*搞,私底下韩*把钱都交给他俩。因为杨**是警察,徐*甲前段时间赌博捉到过,不想风声大。我们分到红子钱的坐方人员不参与赌场的组织,也不安排人参赌,赌场股东只有杨**和徐*甲,是他们俩人组织的。涂*甲在这场快结束时过来的。到午夜场时还是韩*喊大家把四方先坐起来,是涂*甲、聂*、刘*乙、郑*四个人。我只知道聂*是徐*甲喊来的。他们一坐好我就走了,我看涂*甲身体不舒服,就去皖国路买了粥打包往赌场上送,到了车轴寺桥头时,看到警车在赌场边上,就没有过去。

(5)郑*的证言:今年元月23日晚上11点左右,不是杨**就是徐*甲打电话喊我去赌场,赌场上的一部越野车在中安宾馆接我,带我到皖公像旁车轴寺大桥往安庆方向右手边坝头上第一户人家,是杨**租的,给韩某住的,看到一楼的客厅中围着好多人在坐庄赌博,我就在旁边钓鱼,每次一百元、二百元的钓,输了就五百元的钓,到输几千元钱的时候,就接庄坐,当时坐庄的人有涂某甲、聂*、还有个姓储的带眼镜的我们喊他叫“四眼”,我接哪个人的庄不记得了。赌场是杨**和徐*甲开设的,因为每一次都是他们俩叫我过去赌博的,有没有其他股东我不清楚。谢*在赌场内负责抽红子。他是徐*甲和杨**请来的,每天给两百元钱的工资。元月24日晚上,不是杨**就是徐*甲又打电话喊我去赌场,还是上次那辆车来接的,我去了之后先钓鱼输了,就接庄坐方。只要有钱都可以坐庄,当时场子里有许多人。我坐方时有刘**、聂*,还有一个人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我输了两千多元钱。元月25日晚上,我先是到杨**赌场里钓鱼,待到下半夜,我老公和聂*及另外两个人坐庄,我接我老公的庄也上去坐了庄,我夫妻俩身上的钱都输完就走了,一共输了3000多元钱,那时赌博还在继续,这次我分得红子钱2000元。元月26日晚上11点多时,我接到徐*甲的短信,叫我到场上去玩,他说有车子来接我,还是前几次那个车子。到赌场后,很多人都围在桌子边,我接“王熙凤”的庄坐方的,当时带了12000元现金,坐方的有涂某甲、刘**、聂*,大概过了半个小时,警察就来了。赌场是杨**和徐*甲组织的,我们大家都知道都这么说,每场结束时,由杨**的表妹韩某分配红子钱,先提出2000元做赌场开销,剩下的红子做五股平均分配,分别给开场的人和四个坐主方的人,杨**一直是这个场带场的人,我们坐方的能分到红子钱是杨**和徐*甲为了鼓励大家都坐方参赌而想出来的方式,杨**和徐*甲不是分一股就是分两股。

(6)芮*的证言:2014年元月份,杨**的表妹韩*打电话跟我说,她姐夫杨**搞了一个赌场,叫我有时间就去坐一方,还说赌场是杨**和徐*甲两个人组织的。2014年1月26日下午两点多钟,韩*叫我去坐方,我就同意了,一个牌照尾数为“178”江淮越野车到世纪花城小区门口接我和我老婆到该赌场。是我和刘**、方*、还有另外一个人我不记得是谁坐主方的。赌场分三场,分别是下午场、夜场和午夜场。赌场里有收红子的谢*、开门望风的张*、望风的廖*、还有一个外围望风的小伙子,汪某甲在场内做做小事有时协调场内纠纷、韩*主持场内事务,主方没到时她催催,并负责分红子,储*甲在场内看红子,其作用和韩*差不多,是徐*甲安排进去的。杨**在场内事务由韩*出面,徐*甲在场内事务由储*甲出面。那天我带了7000元上场的,输了2000元,分红子得了1700元。其间我老婆在我上厕所或点子不兴时给我换过手,还有张**在我牌不兴时也给我换过手,但输赢都是我的。那天下午4点左右,韩*看抽头箱里面有不少钱,就说赌场费用先取出来,先取出2000元放在她身上,剩下的做五股分的,每股1200元,四个坐主方的每人一股,韩*代表开设赌场的分一股。分了以后,抽头箱里还有钱,韩*说这场赌博结束后再分,下午6点结束时,以上五股每股又分得500元。分红子时,一般情况下杨**和徐*甲不在当面。我以前也去过该赌场三、四次,都是去钓鱼。前几次坐主方的我见过聂*、刘**、涂某乙、涂某甲、黄*等人,还有些人我叫不出名字,男的女的都有。只是26号那天我记得最清楚,因为那天晚上下半夜该赌场被抓获了。另外,那天下午,我在赌博和一个叫储双节的人搞了矛盾。当时我输了钱,让储双节接了一方,我在旁边钓鱼,储*乙坐庄,我就打他的板子,我点子大些,他点子小些,为算账的事情,我和他发生争执,杨**和徐*甲从隔壁房间出来劝和的。

(7)胡*的证言:2013腊月24前的几天,我碰见方*,他说到杨**搞的“场子”上去玩。我们到潜**神像对面坝头上第一户人家,门边有专人看着,进去后我看见有一二十人在一个房间里赌博,我先逛了逛,就在旁边钓鱼,待了个把小时就走了。腊月25日下午,我又去了那个赌场,还是去钓鱼,当时方*也在钓鱼,还有很多人,我赢了两百块钱就走了。腊月26日下午四点左右,杨**打电话给我,说他场子里晚上少了人,叫我去给他坐一方,我说我玩的小,他说让我去给他配下方。坐方的有我、方*、涂某乙、还有另外一个女人(三十岁左右,一米六五的身高,长发,中等体型)。开始坐庄时都要亮身上带多少钱,本来要求坐庄要带一万元,后来五六千元也可以坐庄,我当时带了三千元钱,杨**讲保我的水,就是如果我把三千元都输了由杨**给我垫付。我后来还剩五百元钱,就没有在杨**身上拿钱。就这一次我参与了分红子,分得了一千三百多元钱,由杨**的亲戚韩*分给我的,红子按五股分,坐庄的四方一人占一股,剩下的一股就是老板的。除了杨**是赌场的股东外,徐**也是赌场的股东,我到赌场去的时候,徐**每次都在场,聂*是徐**喊去坐方的,并且徐**给聂*保水,我坐方时,徐**还讲我很稳,如果我少了钱的话他也给我保水。

(8)方*的证言:今年1月26日晚上十一点多,我开车到八一村车轴寺桥头坝上一个赌场去找姓汪的要钱,以前拉沙时姓汪的欠运费四千块钱。我弟妹许*打电话给我叫我去,说她在杨*甲场上收钱,叫我去帮她要钱,到赌场门口时,前面停一辆黑色别克车,车上下来三个人把我带到派出所。

(9)徐**的证言:在2014年1月26日前几天,我和储*乙在潜阳宾馆里,同储*乙的朋友葛*谈论杨*甲欠钱的事,杨*甲向我借了10万块钱,杨*甲也欠葛*的钱。谈起杨*甲在哪里,葛*说他知道。我们就一起去了杨*甲的赌场,就在皖公神像对面大坝上第一户人家,我们赌博的人都知道这个赌场是杨*甲和徐*甲两个人搞的,这在赌博的圈子里早已是众人皆知。看见很多人在用麻将“砸二八杠”,有二、三十人,我和储*乙接一个男的庄,输了两千元钱就走了。1月26日下午五点左右,我打电话给储*乙叫他一起去杨*甲场子里玩,约着在皖公神像那里见面,储*乙和他弟弟储*来来了,我是打算去找杨*甲要钱的,另外储*来借了10万元钱给杨*甲是我做担保的,现在储*丙每天找我要钱。当时有个人满了庄,储*乙就把他的板子接了过来,但两把就把4000块钱铲掉了,在我们推庄的时候,一个坐方的男人在旁边钓鱼中了一把,非说自己打的是七千元的板子,但我们面前的板子只有四千块钱,储*乙就和他争了起来,那个男人的老婆就上来和储*乙吵,两人还动了手,储*乙踢了那个女人一脚,我在赌场时看见杨*甲和徐*甲一直在隔壁房间坐,打架的时候他们从房间出来拉架,后赌场就结束了。赌场里负责收红子的人(听赌场里的人说是徐*甲侄子)给了我2000元钱,对我说:这钱是杨*甲叫给我的,还以前借钱的本钱,杨*甲和我约定只要我到他开设的赌场去,每天由徐*甲侄子还我2000元本钱,息就不要了,一个月共还6万元钱。我拿了钱便和储*乙及他弟弟一起离开了。当天晚上,我和储*乙准备到赌场去找下午和储*乙吵嘴的那对夫妻的麻烦,但没有见到那对夫妻,我们便在旁边看别人赌,还接庄玩了几把就各自输了2200元。

(10)储**的证言:2014年1月26日傍晚,我找徐*乙要钱,徐*乙讲带我到一个地方去看看,能否搞到钱,我就坐他的车子到皖公神像旁边进了一个赌场,在车轴寺大桥旁的一个人家里。当时赌博快结束了,很多人在钓鱼,有男的有女的,我和徐*乙上去接了一庄,打了几把后,我和另外一个坐主方的夫妻两人为赌博的事闹矛盾,徐*甲还劝和了。当天晚上我和徐*乙准备去找下午和我们闹矛盾的人,没看见那人,我们又接了一庄,还是输了。

(11)陶*的证言:2014年1月24日下午三点,我打电话问我老婆郑*要身份证去办事,她说正在杨**的场上,叫我到皖公像附近,有人来接我,我便开车过去了,刚停好车,就有一个男子上前问我做么事,我就问杨**的场子在哪?他就为我指路,到坝头上第一户人家,有一男子隔着门问我干什么,我说找郑*,他便开门让我进去了,看见有四个人正围着桌子坐方砸二八杠,其中郑*在坐方,旁边还有一些人钓鱼,我老婆去上厕所的话,就让我来打,代了几把后我就离开了。在这之前腊月二十左右的一个下午,我到安庆去,准备把钥匙给郑*,她当时也在皖公神像杨**的场上赌博,我去赌场送了钥匙就走了。

(12)叶**的证言:2014年1月26日晚上,我去杨*甲赌场玩,是听赌场收红子的谢*讲那个赌场在车轴寺大桥坝头上一户人家,皖公神像边有部冒河车里面有个望风的人,他下车主动跟我讲了赌场位置,并用呼机呼喊“有个骑摩托车的人过去了”,我到赌场旁边就有人在路边接我进去。里面有十几个人围一张桌子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我在旁边钓鱼,在赌场的人都说这是杨*甲的场子,并且讲是固定场。25号晚上我也去了该赌场,是钓鱼参赌。该赌场是100元下注,上不封顶。被抓时是刘**、涂某甲、郑*、聂*坐主方。

(13)操*的证言:2014年1月25日,和我打麻将的一个男的输了钱后对我说“我现在输了钱,等一会到杨**赌博场上玩玩。”我便问他杨**场子具体位置在哪里,他说在八一车轴寺大桥旁边。1月26日22时许,我去赌场,是在坝头上一户人家,快到大门时,里面站着一个戴帽子的男子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找人,他便开门让我进去了,到一楼大厅内,见有三、四十人围在桌子旁边,里三层外三层,有四个人坐方,旁边很多钓鱼。我便拿出200元钱准备塞到进大门左边的那一方钓鱼,可是那方的人将我的手碰了一下,我的200元钱就没有塞到桌面上。在赌场内有个人叫“徐*”,有个人叫“小*”,我看见徐*有一次拿了2000元钱给了坐方的人赌博。是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100元底子,封顶情况我不清楚。

(14)涂某乙的证言:赌场是杨*甲为头搞的,徐**经常在赌场内,在场上为别人保水。2014年1月26日,杨*甲打我手机讲他在皖公神像旁边搞了一个赌场,晚上少了一方叫我去给他顶一方,刘*乙开车接我去的,我到赌场时下午场赌博人正在和芮*夫妻打架,下午场就结束了。吃完晚饭就开始赌博,胡*、涂**、方*和我坐方,当天用的赌具是韩*从自己的背包里倒在桌上的,谢*收红子,廖*望风、张*看门,路口望风的是华*,韩*在赌场内管理赌博用的工具及分配红子,汪某甲也在赌场内。我参与这一场有江*甲、汪某乙钓鱼参赌。杨*甲当时讲他在外面欠了许多钱,少了人搞不起来,赌场基本是固定的,坐一场主方行一场红子,公安机关抓的话由他负责。红子是由韩*分的,先提出2000元作为场内费用,剩下的五股分配,我得了2300元。

(15)杨**的证言:我知道杨*甲在梅城镇八一开发区的车轴寺大桥旁边开设赌场。2014年1月26日晚上我去那赌场钓鱼,当时坐方的四人是两男两女,其中一个是涂某甲,另外三人我不认识。这个赌场是我听赌博佬之间传的,是杨*甲和徐*甲带场的,股东情况我不清楚。在1月18日我也去过一次,也是钓鱼。赌场是100元起推,封不封顶我不知道,是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

(16)贾*的证言:1月26日,我联系杨*甲赌场在哪,他说在皖公神像前面坝头往下走第一户人家,晚上八点多我过去准备钓鱼玩一玩,我知道赌场是杨*甲和徐*甲两个人组织的。进去后,里面很多人在赌博,当时是郑*、涂某甲、叶**、聂*,围着许多人,我当时带了六百元钱,准备钓鱼参赌,还没五分钟警察就来了。场子有望风人员,有收红子的人,杨*甲表妹负责端茶倒水,场子里坐方人员也分得钱,就是场子里抽头箱子里面的钱做五股,杨*甲与徐*甲是一股。

(17)何**的证言:我知道廖*是杨**赌博场上的望风人员。2014年1月26日23时左右,我到皖公像后打电话给他,问他赌场到底在哪,我要到场上去找人借钱,他说等会有人来接我,随后来了一部白色别克车,开车的是一名姓程的男子,把我带到了车轴寺坝头右边的一户人家。我看见很多人围着桌子砸筒子。我没找到我要借钱的人便玩了一会手机,后警察就来了。我只知道那个赌场带场的是杨**和徐**。当时有四人坐方的,系两男两女,其中一个女的叫涂**。在1月24日晚上我和小*一起也到过该赌场,我在旁边钓鱼,输了两把就没钓了。

(18)许*的证言:2014年1月26日晚上11点多,我到车轴寺赌博场上去找一个岳*姓李的小伙子要钱,看到四个坐方的,是两男两女,钓鱼的人将近20人,坐方的是涂某甲、郑*、聂*和另一个瘦点中年男子。我听说场子是杨*甲开的。

(19)江**的证言:谢*讲他在八一开发区皖*像旁边的一个赌场上班。1月26日晚20时许,我到该赌场,看到赌场内是刘**、涂某甲、郑*、聂*坐方,有二十多人在赌博,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我听谢*讲赌场是杨**开设的。我到赌场是找江*乙要钱。谢*是在赌场里看装红子的箱子。我在场时看见一场结束后,又有四个人搞了一场,但这四个人是否是相同的人我就不知道。

(20)汪**的证言:2014年1月26日晚22时许,我到杨*甲开的赌场内,进去时赌场的夜场已经结束,看见四、五个人正在分红子,这几个人我只认得涂某乙。后接着搞午夜场,当时坐主方的有涂某甲、聂*、郑*还有一个男的,是砸二八杠,旁边围着八、九个人。我到场子里是找杨*甲要茶叶钱。后民警在赌场抓人时,我才发现李*甲被警察抓到了。

(21夏某甲的证言:因杨*甲欠了我的钱,我到杨*甲赌场找杨要钱。1月26日晚上11点多去的,到赌场里是张*开的门,当时赌场内正在砸二八杠,坐方的有聂*等四人,旁边围了二、三十人,有人钓鱼,我在旁边看,边等着杨*甲。

(22)汪**的证言:1月26日晚上,我乘杨*乙车到车轴寺大桥河坝边的一个赌场边,杨*乙让我开他的车。我听夏*甲讲杨*甲在皖公像旁边开了一个赌场,夏当晚是找杨*甲要钱的。

(23)江**的证言:2014年1月26日晚,我去找江*乙要钱,江*乙讲他在开发区一个赌博场里,我来到皖*像旁边,车上下来一个男子问我是做么事的,我讲找人要钱,这个男子用呼机问可有叫江*乙的。我到赌场,看见在一楼大厅里男男女女的好几十人,哪几个坐主方的我不清楚,江爱*和许*对我说江*乙走了。赌博的人员之间讲场子是杨*甲开的。

(24)潘*的证言:2014年1月26日晚,我到杨**在皖公像旁边一户人家开设的赌场找杨**要钱时被抓获。我看到许多人在该场内砸“二八杠”,大概有20多人在赌博。杨**打电话叫我到赌场拿钱,是杨**组织的该赌场。

(25)李*乙的证言:2014年1月26日晚,我到皖公像旁边一户人家开设的赌场内,看到有砸“二八杠”,四周围了许多人,当时坐主方的有涂某甲、郑*,还有两个男的,旁边有人钓鱼。

(26)孙*的证言:2014年1月26日晚,我到皖公像旁边的一个场子里,看见有三四十人围着一张桌子进行赌博,是用麻将筒子比点数大小,四个坐方的两男两女,只知道其中的聂*,场子里有个叫谢*的。

(27)刘**的证言:我在2014年1月26日晚上准备到车轴寺大桥旁边的赌博场上去玩玩时被警察抓到了,没有进到赌场里面。

(28)夏某乙的证言:2013年腊月十四、五退后几天到腊月二十六晚上,天天到吃饭时,有车子的声音,许多人进进出出,许多人围在一楼客厅桌子上,其原以为是打麻将。在1月26日晚上,院子里有撵人的声音,还有车子,把一楼那些人带走了,才知道是赌博。

(29)徐**的证言:我是杨**妻子,杨**平时都用1897151号码,没有听到过杨**用此号码打给别人邀集赌博的事。我没有参与赌博一事。

(30)汪**的证言;程*用的是牌照为皖H的车。

(31)林*的证言:我在杨**与徐**的赌场内看守抽红子的箱子,是我姑父徐**叫我做的。因为杨**欠了许多人的钱,韩*又是杨**的亲戚,要是我不看着抽头箱,抽头箱的渔利被杨**搞走了,徐**就不能得到钱,杨**也还不了徐**的钱。抽头箱的钥匙在韩*身上,抽头箱的钱由韩*先提出2000元发做事人员的工资,然后分成五股,赌场老板的一股及先提出的2000元除了发工资外剩下的钱放在我身上,由我保管,韩*身上没有钱。我收的这些钱,要是杨**在赌场就交给杨**,要是徐**在赌场就交给徐**,两人都在场时交给其中的一个人,怎样处理我不管。两人都不在场,我和韩*当面数总数,由我交给徐**,然后徐**给一部分钱给我叫我送给杨**,杨**在梅城镇市政宾馆有个固定房间,在房间里交给杨**。抽头的钱没有记账,我和韩*之间相互监督,我不得工资,纯属帮徐**的忙,韩*有工资。该赌场是去年腊月开始的,我在赌场做了七、八天。赌场被抓时我刚好肚子饿出去了。韩*除掉工资也没得其他的钱。徐**让我去赌场之前讲过杨**欠了他的钱,现在他与杨**合伙开赌场,以此逼杨**还他的钱。

(32)韩*的证言:赌场是2014年1月10几号的开始的,直至26日被抓。在潜山县八一开发区皖公神像旁边的坝头上第一户人家,房子是杨**与陈*联系的,听杨**讲他与房东签了协议,签的是我的名字。赌场被抓后,徐**不让我出来投案让我把事情顶下来,我讲我顶不住。赌场是杨**与徐**合伙开的。我是代表杨**在场内主持一些事务,如打扫卫生、管理赌具、分配抽头红子、支付做事人员的工资、崔参赌人员到赌场。我在赌场没股份,杨**口头承诺每场赌博给100元,但一直没把钱我,杨**在外面欠了不少钱,我不好意思找他要劳务费。徐**请他的侄子林*和外甥储*甲在场内代表他主持事务,其余做事的人都是杨**安排的。为赌场内的小事我与储*甲发生过矛盾。程*、廖*、华*、张*、谢*、汪**都是场内一般做事人员,无股份,拿固定工资。林*主要和我一起分配红子及收徐**所得的股份钱。参赌人员有涂某甲和她老公刘**、郑*、芮*、聂*、方*、徐*、肖*丈夫胡*、涂某乙、刘**等人,有些人叫不出名字,有些人也忘记了。参赌人员是徐**和杨**联系的,赌场四方,他们俩每人两方,如果有方人凑不齐,他们二人商量。赌场开始时还有坐方人员没到的话,我催过,都是帮杨**坐方的人,那些人的号码都是杨**给我的。聂*和胡*是为徐**坐方的,芮*与方*是为杨**坐方的。赌具是麻将中的筒子,桌面上现金都是100元票面的,赌场上的对讲机是杨**买着交给我的,由我保管。对讲机是告诉望风人员赌博开始至赌博结束时用。赌场一天搞三场、有时搞两场、没人时搞一场。分红子是每场赌博结束时,我和林*先提出2000元用于赌场房租、伙食、做事人员工资等费用,然后按五股平均分配,即两个股东得一股,四个坐主方参赌的每人一股。除了坐主方分得的红子之外的钱都在林*身上,除支付人员工资外,其余的钱由林*收着交给杨**和徐**,由他们俩分配,不经过我的手。徐**不要我管钱。赌场开设以来每场能抽到万把元钱。

在场人员工资,是由杨**与徐**把我们这些做事的(除掉汪某甲和谢*是后来的),召集在一起开会商量的,会上讲到赌场是杨**和徐**合伙搞的,做事的人在何位置由储*甲安排,做事人的工资是每天晚上赌场结束后现场发,林*工资由徐**给。徐**讲场内的事情杨**怎么安排他都同意。杨**欠别人许多钱,到赌场后怕别人找他要钱,徐**经常到赌场去。赌场里烧饭的中年妇女是徐**找去的,烧饭人员工资是每烧一次100元,由林*支付的。杨**开始说开棋牌室,但事实上从来没有打过麻将,就是砸二八杠赌博。

(33)华*的证言:今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我接到杨**的电话,他当时用的是15105566982号码联系我的,叫我第二天去上班,我们都心照不宣。第二天,我到车轴寺大桥,在桥头等,过了几分钟,来了一部皖H的车子,张*和韩*下来,韩*问清我是小*后叫我跟她后面到赌场去。到了赌场内,韩*让张*和我在车上搬一个大箱子到一楼客厅,箱子内有一个验钞机、一个意见箱、还有一些生活用品,客厅内装了空调,后来了廖*和程*,韩*就安排我、廖*、程*、张*四人的工作,从张*带来的黑色手提包内掏出四部对讲机,分给我、廖*、张*各一部,对我们讲有警车和可疑人来了都要用对讲机呼,其他车来了也要呼。我们各就各位。后来储*甲来了。程*是从皖公像那儿接人到赌场里。下午二点多钟,我的对讲上传来了一个男的声音讲:“里面开机,各岗注意”,我明白赌场开始搞了,下午六点钟结束,我们回到赌场内吃饭,储*甲负责看赌场上用来装抽红子钱的意见箱,徐*甲也在场。晚场结束时,储*甲招呼我们进场子,场子里有我、廖*、张*、程*和韩*五个人,我们交了对讲机。后每天都由张*负责收、发对讲机。当晚韩*当面发了工资。我问过韩*工资情况,韩讲每天一场就是100元,搞二场就是300元,搞三场就是500元。这个赌场是徐*甲和杨**合开的,每场有四方坐方的,杨**和徐*甲各喊二方人过来坐方参赌,赌场每场抽红子钱。我、廖*、张*、程*、韩*五人是杨**安排的,储*甲是场上收红子的,他是徐*甲的人,喊徐*甲舅舅。韩*天天在赌场上,储*甲看管场子里重要的东西,储*甲的工资跟程*是一样的,每天比我们多一百元,韩*的工资我们不清楚。徐*甲天天到赌场去,他开的是一辆银灰色丰田霸道越野车,车号为皖H,他每次都带着潘*,有时一天来赌场好几回。杨**也基本天天去该赌场,都是程*接他来。杨**与徐*甲不一样,徐*甲喜欢在赌场里面,杨**不仅在赌场里面,还喜欢在四周晃晃。韩*与储*甲在我们这些工作人员面前讲过赌场是杨**和徐*甲合伙开的。韩*与储*甲之间有矛盾,1月17日谢*来赌场上班,就由谢*收红子钱,储*甲改在外望风,汪某甲负责处理场内赌博佬发生纠纷事宜。赌场内是用40粒麻将筒子砸二八杠。在赌场的第一天我没注意到杨**,后来大家喊他**队,问张*他讲**队就是杨**,是赌场老板,是警察。参赌人员我知道的有方*、刘*乙、芮*及其老婆、徐*、丁*、刘*甲、聂*、肖*及其丈夫胡*、刘*丙、何*、汪**和小*这些人。我是负责车轴寺桥头路口望风,对进入赌场内的人员和所有车辆用对讲机向场内呼叫。我在该赌场工作有15天左右,得了3000元钱。我在赌场上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816982,都是用这个号码与杨**、韩*联系。有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左右,徐*甲从赌场出来,跟我讲“放精神点,多晃晃”,意思是叫我望好风,注意赌场安全。1月26日晚,我还在老位置望风,杨**与徐*甲也在赌场,徐*甲于当晚被捉前走的,赌场被捉时杨**在我边上晃。我听到有打门声就呼张*,没回音,接着用对讲机传递信息,讲有人在冲场子,杨**只跟我讲了一个字“撤”,他自己就走了,我也跑掉了,当晚储*甲还问我场子是怎样被捉到的,我把对讲机递给了储*甲。

(34)廖*的证言:今年1月份不是12号就是13号,接到杨*甲电话,讲他新开了一个赌博场在车轴寺大桥右手边坝上第一户人家,叫我过去望风,并和我说好工资是一天搞一场就是100元,搞两场就是300元,搞三场就是500元。第二天中午两点左右,我去了杨*甲说的车轴寺大桥右手边的赌场,进门后,看到韩*、华*、张*在里面,韩*给了我一部对讲机叫我到坝下边精**司宿舍门口去望风,要是有可疑人来了就打电话给张*,公安的人来了就用对讲机向赌场里面通风报信。当时张*和华*都有一部对讲机,赌场还放着一部对讲机。随后我就去精**司处望风。后来我每天下午都到杨*甲赌场去望风,一直到1月26日晚上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等到警察都走了后,华*打我手机把我接到后与韩*见了面,我把对讲机交给韩*了。华*在车轴寺大桥头望风,相当于在赌场的左边,我在赌场的右边,在赌场对着坝上路有一道门,张*是负责看这道门,给参赌人员开关门。韩*负责喊人来坐方、买赌场日用品,算账后结给我们工资。赌场不是1月12号就是13号开始的,直到1月26号晚上被捉,一共开了十三、四天。还有谢*在赌场收红子,汪某甲在赌场打杂及负责对望风人员查岗,程*负责接送赌场参赌人员,两个烧饭的妇女。在谢*之前好像储*甲收红子。我、华*、张*、程*的工资一样,程*每天多100元钱的油钱。徐**、方*、刘**、刘**、芮*、聂*、徐*、汪**、小*是在赌场里赌博的,我所讲出来的名字是在对讲机里面经常听到的名字。徐**、方*、刘**、芮*四个人基本天天去。聂*是赌场开办起来前几天去得多,后几天去得少,汪**和小*天天一道去。我在该赌场拿了不低于4000元的工资全部用掉了,第一天得了300元,1月25日得了500元,1月26日被抓没有得到工资。该赌场是用40粒麻将筒子砸二八杠比点子大小,我听赌场上闲谈时讲二万元比注赌博的。赌场每天开场次数不等,有一场、二场、三场的,每场四小时。这个赌场我只知道是杨*甲开的,因为是杨*甲打电话讲是他搞的,叫我过去做事,杨*甲每天都到赌场去。韩*不是该赌场的股东,她是赌场工作人员,是杨*甲的表妹,场子里的好多事都是韩*替杨*甲出面搞的,包括我们望风人员的工资都是由韩*发放,我认为是杨*甲安排韩*做的。

(35)程*的证言:去年11月份,碰到杨*甲,讲自己买了一个车子在家没什么事做,问他可能介绍什么工作给我,他讲车子可跟他后面跑。没过几天,杨*甲叫我在市政宾馆与他家之间接送他,具体做什么事我没问过,当时没有讲具体的钱,只是二三天给我二百元钱的油钱,接送杨*甲的过程中在市政宾馆认识了徐**。农历12月上十号的,杨*甲跟我讲,他和徐**合伙在八一开发区皖公神像边上开了一个赌场,叫我专门为赌场接送赌博佬,我的报酬跟赌场上望风人员一样,如果赌场一天搞一场就给100元,二场给300元,三场给500元,另外车子每天给100元油钱,我便同意了。后来我认识了张*、韩*、廖*、华*,徐**的外孙储*甲,都是杨*甲和徐**找来为赌场工作的人,除了储*甲是徐**找来的,其余人都是杨*甲找来的。杨*甲安排储*甲和韩*在赌场上搞管理,让储*甲在赌场上负责抽头收红子钱,韩*负责监督收红子。我听杨*甲电话调度接送赌博佬,有时韩*也电话调度我接送赌博佬。我接过何*、郑*、丁*、芮*夫妇等人。我还知道聂*,汪**、李**、涂某甲、徐*等人来杨*甲的赌场赌博。赌场搞了六、七天,韩*与储*甲之间有矛盾,就换了谢*在赌场里收红子,后来赌场上搞矛盾,汪**就去了。因为杨*甲出名些,所以大家都讲是杨*甲赌场,其实是杨*甲与徐**合开的,他们二人经常到赌场去,在赌场上听人讲杨*甲专门得红子钱,徐**提供赌资给人赌博,既收红子钱又提供赌资得利息钱(俗称“放炮子”)。聂*是徐**喊来坐方参赌的,徐**给他提供赌资的。林*和“文子”是徐**安排待在赌场,负责提供赌资给坐方参赌的。在该赌场我实际得了3900元。该赌场开了十三、四天,我在赌场工作了十一、二天。

(36)谢*的证言:我打电话进赌场问杨*甲可能到里面上班时,杨*甲说赌场是他开的,叫我到赌场里收红子。我在该赌场呆了3天得了工资600元,我的工资都是杨*甲给的,每天是200元。2014年1月21日下午是聂*、郑*、刘新风和涂某甲坐方,2014年1月23日下午由方*、聂*、刘**、郑*坐方,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100元起推,400元封顶,每场都是这样赌。赌场上分工明确,廖*、华*、张*负责望风,汪**在赌场内帮忙,韩*在赌场内倒水等,还有烧饭的,赌场有四部对讲机。赌场每天有一至三场。2014年1月26日晚上被捉时,是当天的午夜场,也就是当天的第三场,当时涂某甲、刘**、聂*和郑*四人坐方,每个人面前都放着二三千元钱,还有江**、杨*丙、叶**等人在旁边钓鱼,另外汪**、潘*、李*乙都在旁边等着。我去赌场收红子之前是储*甲收红子,在2014年1月21日我和杨*甲说上班的事情时,储*甲指着旁边的意见箱说抽头箱在那里。廖*、华*、汪**和烧饭的大姐的工资都是从每天赌场红子中出,除去赌场中的开销,剩下的由杨*甲等人分成五份平均分,坐方的四个人一个人一份,另一份由赌场组织者得,听说组织者这一份是由杨*甲和徐*甲分。徐*甲每天都到赌场去晃晃,有时候还发烟给赌博的人抽。我在杨*甲赌场1月23日收了两场红子(是午夜场和夜场),1月24日收了晚上一场,1月25日收了三场。杨*甲告诉我无论是亲戚朋友来了要按股东说的抽头比例抽头。1月26日,我是收午夜场的也就是最后一场,当时坐方的人有涂某甲、郑*、刘**、聂*,钓鱼的有江**、操*、杨*丙、汪**等人,当时收了1300元红子,因为被公安机关抓赌时抽头箱被碰倒在地上砸开了,我将里面的钱放进了自己身上,后被公安机关抓到时扣押了我身上的1370元,其中70元是我自己的。

(37)汪**的证言:我是2104年1月20日与杨**联系到其赌场做事时,杨**讲赌场是他和徐*甲开的,他一个人做不了主,21日下午两点,我到赌场上班时看到徐*甲在赌场里,就对徐*甲说**队叫我到场子里上班,徐*甲也同意了。我主要是维持场内秩序,倒茶等。我的工资是由杨**发,每天给200元,一共做了6天,得了800元钱。该赌场是用麻将筒子砸二八杠进行赌博,四人坐方,旁边还有人钓鱼。该赌场股东有五股,杨**和徐*甲两人一股是固定的股东,另外四个坐方的为四股,哪个坐方哪个就是股东。元月26日晚坐方的有郑*、涂**、聂*、刘*乙,还有在旁边钓鱼的人。望风包括我在内有四个人,谢*在场内收过红子。1月26日晚被捉到时,是午夜场,当天开了三场。坐方的主要有涂**、刘*乙、聂*、郑*,方*、芮*、刘*甲等人,钓鱼的有“四友”、“何**”、叶力中,还有一个姓夏的男的,其余的我都不认识了。韩*负责安排坐方和处理“红子”,杨**和徐*甲自己不出面,一般都是由她负责。

(38)张*的证言:是一个林大姐让我到杨**开设的赌场上班的。这个赌场是杨**开设的,是否还有其他股东我搞不清楚。我负责在进赌场的铁门处望风。我于2014年1月15日前一天起场时去赌场上班的,上班的那几天,看到杨**到过这个赌场。望风人员手上都有对讲机。我在该赌场内共得工资2100多元。该赌场内每天都有将近二十人,我认得的只有方*、郑*、芮*、胡*、刘**、聂*、涂某甲等人。我在该赌场只与杨**联系,闲谈时听到讲徐**在该赌场里有股份,徐**经常到赌场,别人都喊他为“徐*”。我与韩**朋友关系,在租住房内帮韩*安了空调、搞了卫生,当时韩*没讲房子搞赌场。赌场的呼机、验钞机及抽头箱都是程*带进赌场的。储*甲开始在场内收红子、控制场内的呼机,用呼机呼过我们各岗到位和撤岗吃饭的事情。烧饭的林大姐和我说别人要问,就说场子是杨**老婆徐*搞的,但徐*没去过,杨**去过。

(39)储某甲的证言:因杨**在我与徐**合伙的公司借走10多万元钱,一直没钱还,在2013年农历12月20杨**打电话给我讲到他开设的赌场内帮忙,任务是在赌场外指挥进出赌场的车辆和望风,并承诺每天给500元,我就同意了。2013年农历12月22中午,杨**将我带到他在皖公像旁开的赌场里。杨**向我介绍了张*、华*、廖*和收红子的谢*,说他们都是赌场上的工作人员,杨**也把我介绍给大家说是来场子里工作的。随后我到皖公像旁边的停车场上指挥车辆并望风。我除在赌场外望风还在赌场上拿过抽头箱子。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杨**的供述: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徐*甲打电话邀我开个棋牌室,我当时没答应,回家和老婆讲这事时,韩*讲她与徐*甲开,我说徐*甲不会同意与她开棋牌室,韩*就让我不要跟徐*甲讲是她开的,我就打电话讲同意与徐*甲开棋牌室,并委托韩*管理,徐*甲委托我租房子,并要我找几个搞服务的,我答应了,并说都去找几个。房子是我通过杨**介绍,由杨**从陈*身上租的,在皖公像旁边,与韩*一起去的,签了协议,在协议上我代签韩*名字的,房租是12000元,我付1万元,韩*付2000元。我提供了一台柜式空调,并联系了廖*、程*、汪某甲三人,徐*甲联系了哪些人我不知道,在腊月23以后,徐*甲打电话讲我不在棋牌室人气都差些,后我到棋牌室去了一趟,问韩*棋牌室怎么样,韩*讲还可以,后还去了一次,问徐*甲可在,我就走了。这期间,我除收到韩*还我的一万元房租外没有收到任何钱。2014年1月27日凌晨,陈*家的住宅内有人赌博被抓,我去看了一下,没进入赌场。韩*租住房是谁用来赌博的我不清楚。

(2)徐**的供述:红子是赌场术语,是从满庄的钱中按一定比例提出一部分钱算赌场盈利,这个按比例提出来的钱就叫红子。在今年1月10日,杨**讲场子找好了,在八一开发区车轴寺桥头坝上一个人家。赌场外有廖*与华*望风,张*负责给赌场开门,赌场里有个小伙子收红子,韩*在赌场里端水倒茶,有时卖烟给赌博佬,还有烧饭的,这些人不是我找的。我知道是100元起推。看到刘**、聂*、郑*、涂**、方*、芮*、胡*坐过方,赌场上坐方的人不是固定的。赌场一天三场,每天下午三点左右开始,到第二天凌晨二点左右结束。人少时,最后一场不搞。聂*是本人喊过去坐方的,聂*上场时我给他2000元。其他人是杨**喊来的或者赌博佬带来的。红子钱由杨**分成五份,他自己一份,其余的由坐方的四人分。我没有分得红子。除了坐方的四人外,我还看到汪**、小*、一个年纪大的妇女。杨**经常喊我到场上转转,也跟我讲场子里每天抽头等情况,场子里每场平均一共能够抽到一万元左右红子,如果一天搞一场,杨**就搞不到钱,杨的那一份做工资分给工作人员了,如果一天搞二场或三场,杨**就搞到二三千元钱。赌场没有账目,场场算账。

六、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1)、检查证、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月27日0时至2时,潜山县公安局在车轴寺大桥头位于潜山县境内往安庆方向的右边河坝上第一户人家查获一赌场,进行了检查,缴获赌具麻将筒子40张、骰子两粒、点钞机一台,骰子、人民币41545元等。

(2)、辨认笔录

陈*的辨认笔录。证实陈*辨认出韩*系其看见的在其出租的房子里看见的韩姓女子,杨*甲系韩*所称姐夫的杨姓男子。

谢*的辨认笔录。证实谢*辨认出其主动联系到赌场上班的杨**,其自上班之日起在赌场内天天见到的徐**。

张*的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出杨*甲系其到“杨*甲赌场”望风的那个杨*甲。

汪**的辨认笔录。证实汪**辨认出其上班望风的“杨*甲开设的赌场”的组织者杨*甲与徐**。

刘**的辨认笔录。证实刘**辨认出廖*为赌场望风并接送参赌人员,韩某系赌场工作人员,张**赌场开门人员,谢*为赌场收红子人员,汪某甲系赌场服务人员,参赌人员许*、汪**、王*,在该赌场坐主方的刘*乙、胡*、聂*,在赌场内被喊“徐总”的人是徐**,2014年1月23、25、26日参赌人员江*甲、操*、涂某乙。

贾*的辨认笔录。证实贾*辨认出聂某系2014年1月26日晚赌博时坐主方的人

徐*的辨认笔录。证实徐*辨认出赌博时坐方的胡*、黄*、刘**、芮*、方*。

涂某甲、华*、程*、廖*、谢*、张*、汪**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望风人员的所在位置及赌场坐落位置等情况。

证人丁*当庭作出的“我在杨*甲家玩,当时还有韩*,杨*甲回来对他老婆讲徐**找他开棋牌室,他老婆说年底了不要搞了,韩*讲姐夫你不搞她来搞你莫做声,不要对徐**讲(是韩*与徐**开)”的证言,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对被告人杨**提出的侦查机关违反**安部第125号令和127号令,对不需要适用刑事羁押措施的证人采取了刑事羁押措施而收取的证人证言,属非法证据,申请排除;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无效的意见。及对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质证认为本案证人证言都是孤立单一的,涂*甲等人称与杨**系电话联系后去杨**赌场的,但通话记录清单上没有记录,证据间存在矛盾;参赌人员及赌场服务人员称“杨**开设的赌场”,要么是听杨**自己讲的,要么是赌博人员间相互传的,要么是自己揣测的,没有人能证实被告人杨**为赌博提供了场所、赌博工具、通讯设备及设定赌博方式,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侦查机关收取的一些证人证言是在将证人羁押期间取得的,属有瑕疵证据材料;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所收取的证据效力存在质疑的意见。以及辩护人的抽头渔利红子32300元除去费用开支及参赌人员自己领回的,涉案棋牌室得到的红子累计仅486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1)潜山县公安局在2014年1月27日凌晨查获该赌场时,现场抓获涂*甲等参赌人员及张*等赌场工作人员,对涂*甲等从参赌抓获的人员以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对陆续归案的其他参赌人员及工作人员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分别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刑事拘留的依法刑事拘留,系依法办案,这些证人证言收取程序合法;(2)参赌人员及该赌场工作人员的证言对与杨**电话联系后到该赌场参赌或上班、赌场座落地点、房屋结构特点、赌场内工作人员分工、赌场内赌博活动开展及红子分配等相关情况的表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应予采信;(3)被告人杨**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潜山县公安局决定三名侦查人员回避,并决定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有效,系依法进行的,侦查机关在此阶段所收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应作为定案的依据;(4)该赌场于2014年1月25日夜场收取“红子”12000元,2014年1月26日下午场收取“红子”10500元,2014年1月26日夜场收取“红子”8500元;2014年1月26日午夜场被查获时已收取“红子”1300元,共计收取红子32300元,属赌场获取的抽头渔利,赌场支出的费用及鼓励他人坐方参赌而发给坐方参赌人员的红子钱,是开设赌场的人对抽头渔利的处分,在计算赌场抽头渔利数额时不应扣除,辩护人的赌场仅获得抽头渔利4860元的意见显然是错误的;另外,被告人杨**针对证人证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内容上不属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取的证人证言”,形式上未“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对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设赌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甲因犯赌博罪被刑事处罚后,又犯开设赌场罪,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徐*甲辩解自己没有开设赌场,以及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辩解指控杨**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杨**无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杨**、徐*甲抽头渔利违法所得31000元。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筒子、骰子一副、通讯工具对讲机一台,抽头箱一个、验钞机一台,予以没收。

五、潜山县公安局现场缴获的赌资41545元,由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潜刑初字第00134号
  •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潜山县公安局民警,住安徽省潜山县。因组织他人赌博于2011年6月24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邀集他人赌博于2011年9月28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3000元。2014年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潜山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杨刘调,安徽**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孙*,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徐**,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2012年11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潜山县公安局抓获,因病于次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潜山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向东

  • 审判员林秀丽

  • 人民陪审员徐翀

  • 书记员李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