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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甲在太和县旧县镇中国福利彩票店内开设赌场。太和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2日将其查获,共查获打渔机二台、老虎机一台。公诉机关认为李*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甲在太和县旧县镇中国福利彩票店内,设置打渔机两台(一台可供八人同时操作,一台可供六人同时操作)、老虎机一台组织赌博活动,并获利人民币400元。2015年1月12日太和县公安局当场查获上述赌博设备。2015年1月22日李*甲主动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安徽**司法局对被告人李*甲居住社区影响评估,李*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打渔机、老虎机照片,书证太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李*甲户籍证明,证人李*乙、刘**、李*丙、徐*、朱*、刘**、李*丁、高*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以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安徽**法局社区影响评估,对李*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李*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安徽省太和县司法局对李*甲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打渔机二台、老虎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刑初字第00168号
  •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个体工商户,住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尹鹏

  • 书记员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