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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从孔*处租赁位于阜南县朱寨镇汽车站十字路口西50米路南房屋。2014年10月30日,邵某某在其租赁房屋内放置二台八人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一台六人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一台一人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使用。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孔*租赁孔*戊位于阜南县朱寨镇汽车站十字路口西35米路南门面房二间,购置具有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八人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二台、六人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一台、一人机位电子游戏设备一台,以现金作为奖品对外营业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以获取非法利益,同年12月2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禁,并将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扣押。另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阜南县公安局朱寨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材料证明:相关机构从被告人邵某某开设的游戏室内扣押8人机位电子游戏设备2台、6人机位电子游戏设备1台、老虎机1台。

2、收据证明:被告人邵某某租赁孔某戊房屋的事实。

3、淮南**人民法院(1997)八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淮南**人民法院(2005)谢*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1997年11月18日,被告人邵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29日,被告人邵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4、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阜南县公安局朱寨派出所投案。

5、户籍证明:被告人邵某某出生于1979年12月12日,犯罪时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

6、证人张*证明:其从2014年12月11日开始在本县朱寨镇金港湾浴池东侧邵某某经营的游戏机室打工,至2014年12月22日游戏机被阜南县公安局扣押。邵某某负责收钱、记账,其主要负责看店、给游戏机上分。该游戏机室共有三台游戏机,其中捕鱼机二台,每台有八人机位,u0026ldquo;万能机u0026rdquo;一台有六人机位。三台机器玩的标准是100元钱给十万分,如果赢分按照此标准兑换钱。该店平时有一、二个人在玩,每天纯收入200元左右。

7、证人孔*证明:其三哥孔*戊的二间门面房在阜南县朱寨镇汽车站东站路口西金港湾休闲浴场东侧。2014年10月10日,其经孔*戊同意,将该门面房租赁给邵某某使用。邵某某租房后,在室内放置三台电子游戏机。

8、证人王*证明:其在阜南县文广新体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工作。2014年11月27日10时许,其和刘*、许**进行巡查时,在朱寨镇汽车站十字路口路西路南一店内,发现三台大型的捕鱼机(也就是赌博机)和一台老虎机。其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并向业主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了一台老虎机,在登记表上邵某某签字。2014年12月16日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阜南县朱寨镇汽车站十字路口西路南一店内有捕鱼机供人赌博。经查是上次查处的同一家游戏机室,根据规定具有退币、退分、退奖券、荧屏记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一律认定为赌博机,邵某某在店内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于2014年12月22日移交至阜南县公安局。

9、证人刘*证明:其在阜南县朱寨镇汽车站西经营金港湾休闲浴场。在浴场东侧门面房放置赌博游戏机的是淮南人。2014年10月开始营业,后来阜南县公安局把赌博机拉走了。

10、被告人邵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其租赁孔*位于阜南县朱寨镇朱**港湾浴场右边的房屋开游戏机室。10月30日其放置两台捕鱼机,一台赛车机和一台苹果机开门营业。2014年11月27日,阜**文广新体局到游戏机室检查,查扣其一台老虎机,同时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开业期间每天盈利在几十至三百元不等。其中捕鱼机是8人机位;赛车机是6人机位;老虎机是单人机。捕鱼机、赛车机是上分的,1元钱给1万分,赢分也按照该标准兑换钱,老虎机是塞硬币的,一元钱100分,赢分也按照此标准退币。

11、阜南县公安局赌博机认定意见书证明:该局查获邵某某的三台多人机电子游戏设备,可同时供多人使用,具有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认定为赌博机。

12、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孔*、王*、刘*对多名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分别指认邵某某即是在阜南县朱寨镇汽车站路口西35米处租赁孔*戊房屋放置赌博机,并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人。

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安徽省阜南县朱寨镇朱寨汽车站路口西35米路南二间门面房。该房西侧是金港湾休闲浴场,东侧是朱*戊家房屋,对面(路北面)是孔*丙家房屋。现场照片反映游戏机及现场具体环境状况。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吻合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置可同时供二十余人单独进行操作的具有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吸引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完毕。)

二、对扣押在案的四台赌博机,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邵某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刑初字第00300号
  •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码342127197912121014,汉族,初中文化,市民。1997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1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利

  • 审判员韩颖南

  • 人民陪审员朱丽

  • 书记员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