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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邵*在其经营的“游戏电玩”店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老虎机”3台、“3D狮王”连线机7台、“三国无双”连线机6台、捕鱼机1台供人赌博,共获利3万余元。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邵*主动到案,并退赃款1.9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对其减轻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邵*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在泗县泗城镇新市街租房经营一家“游戏电玩”店。2011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邵*在其“游戏电玩”店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老虎机”3台、“3D狮王”连线机一组(7台)、“三国无双”连线机一组(6台)、捕鱼机1台,供人赌博,共获利3万余元。2014年7月3日泗县公安局治安民警执勤巡逻时发现,次日被告人邵*主动到案,并向公安机关退赃款1.9万元。2015年6月30日向法院退赃款1.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邵*于2009年7月31日因赌博,被泗县公安局行政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邵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3日17时30分,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执勤巡逻时发现,泗城镇新市街“游戏电玩”店内放置有“老虎机”等,供他人赌博。次日,该“游戏电玩”店店主邵*主动到治安大队说明其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的犯罪事实。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证明,被告人邵*于2009年7月31日因涉嫌聚众赌博,被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和法院收据证明,被告人邵*退赃30000元。

(五)租房协议证明,被告人邵*用租赁的房屋经营“游戏电玩”店。

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邵*经营的店内放置的几种赌博机。

三、证人证言

(一)邵某乙证明,“游戏电玩”店是他哥邵某开的,他是从2013年11月中旬到他哥店里帮看店的。他哥经营的电玩店里有小鱼机、老虎机、连线机等都是赌博机,从他看店至今盈利有二三万元。

(二)刘某某证明,他房子是租给邵*开店的,有租房协议,他每年只去收一次房租,不知道他在租的房子内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

四、被告人邵*供述,他从2011年11月开始在泗城镇新市街租赁三间门面房经营电玩生意,他店里有捕鱼机1台、“黄金万两”老虎机3台、“3D狮王”连线机7台、“三国无双”连线机6台、“狼二型”老虎机1台,其中有一台三国无双连线主机不能用于赌博,其他都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从2013年11月中旬开始至今他让他弟弟给他看店他付工资,盈利有二、三万,他没有账本也没记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共获利三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邵*在得知公安机关检查其店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到案后已将30000元账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亦同意接收其为矫正对象,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三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赌博用具“老虎机”3台、“3D狮王”连线机一组(7台)、“三国无双”连线机一组(6台)、捕鱼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泗刑初字第00242号
  •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邵*,曾用名邵*甲,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泗县,现住泗城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4日到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同案7月1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泗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雪

  • 审判员仇为民

  • 人民陪审员周其敏

  • 书记员石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