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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3月至4月24日,被告人高*在泗县泗城镇桃李文苑小区对面无名游戏室内,设置9台赌博机供人赌博,从中获利。

二、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在泗县泗城镇四里桥居委凤凰小区楼下门面房内,设置5台赌博机,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

三、2012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高*先后在泗县**巾厂院内洗浴场内设置1台小鱼机,在泗城镇**桥浴池内设置1台小鱼机,在泗城镇三里孟庄超市设置1台老虎机,供人赌博,从中获利。

四、2013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高*在泗县开发区东发社区仇*和万某家超市,各设置1台小鱼机,供人赌博,从中获利。

被告人高*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3月至同年4月24日,被告人高*在泗县泗城镇桃李文苑小区对面无名游戏室内,设置9台赌博机供人赌博,从中获利。同年5月4日,泗县公安局收缴上述9台赌博机、赌资1352元、违法所得1500元,对高*行政拘留10日,罚款1500元。上述款项均已收缴或缴纳。

二、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在泗县泗城镇四里桥居委凤凰小区楼下门面房内,设置5台赌博机,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

三、2012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高*先后在泗县**巾厂院内洗浴场内设置1台小鱼机,在泗城镇**桥浴池内设置1台小鱼机,在泗城镇三里孟庄超市设置1台老虎机,供人赌博,从中获利。泗县公安局收缴上述3台赌博机,对高*罚款1000元。

四、2013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高*在泗县开发区东发社区仇*和万某家超市,各设置1台小鱼机,供人赌博,从中获利。泗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29日对两台赌博机予以收缴。

以上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等证言、被告人高*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设置赌博机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归案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一万元,罚款二千五百元抵扣罚金,余额七千五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收缴的赌资1352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泗县公安局,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该局上缴。)

三、收缴的赌博机19台由泗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泗刑初字第00479号
  •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姬茂义

  • 书记员王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