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沈*违法所得15000元以及缴获的赌资12594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乳名毛五、小五,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农民,住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樊逾,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人张*,男,1955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农民,住凤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2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石松
代理审判员陈丽
代理审判员陈晓蕾
书记员张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