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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陶*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瞿*、陶*、王*、杜*在天长市石梁东路原“津津有味”餐馆内开设游戏机室,内设“西游争霸”游戏机8台、“海洋之星”游戏机1台(可供6人赌博),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4年2月底,被告人陶*、王*、杜*将各自持有的游戏机室股份转让给被告人瞿*、陈**。由被告人瞿*、陈**经营该游戏机室。

指控的证据有: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的供述与辩解;五、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瞿*、陶*、王*、杜*、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与他人合伙经营游戏机室,时间短、参赌人员少,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杜*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被告人瞿*、陶*、王*、杜*在天长市石梁东路原“津津有味”餐馆内开设游戏机室,先后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西游争霸”8台、“海洋之星”1台(6个操作基本单元),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瞿*、陶*、王*、杜*共同约定:被告人杜*占15%份额,被告人瞿*、陶*、王*占85%份额。2014年2月底,被告人陶*、王*、杜*将各自持有的游戏机室股份转让给被告人瞿*、陈**,由被告人瞿*、陈**继续经营该游戏机室。2014年4月15日,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赌资800元及赌博游戏机14台。

案发后,被告人瞿*、王*、杜*、陈*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分别退出涉案赌资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合计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证人夏*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陶*、瞿*、王*、杜*合伙在天长市石梁东路开游戏机室,其和陈*甲两人是游戏机室服务员。2014年2月底,陶*、王*、杜*三人退出,转给陈*甲和瞿*两人合伙开。2014年3月初营业,4月15日就被公安查获。游戏机室共有西游争霸8台,海洋之星1台(6个操作基本单元),全是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二、证人孙*、陈**、陈**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5日下午,在天长市石梁东路原天长**事处大门东侧一游戏机室进行赌博。

三、天长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四、天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天长市公安局扣押涉案游戏机9台(其中1台有6个操作基本单元)、赌资800元。

五、销毁记录,证实涉案的赌博游戏机已被公安机关全部销毁。

六、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4月15日,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群众举报,本案案发。

七、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瞿*、陶*、王*、杜*、陈**分别退出赃款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2万元。

八、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瞿*、王*、杜*、陈*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陶*于2014年6月3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九、被告人瞿*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其和王*、陶*、杜*合伙在天长市石梁东路“津津有味”餐馆里开游戏机室。其和王*、陶*占80%份额,杜*占20%份额。2014年2月,陶*、王*、杜*三人退出,转给游戏机室服务员陈**。这个游戏机就变成其和陈**合伙。2014年3月6日重新开业,其和陈**各占50%份额,平时陈**在店里负责。在其合伙经营期间累计赌资十几万元。

十、被告人陶*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其和王*、瞿*、杜*在天长市石梁东路“津津有味”餐馆里开游戏机室。杜*占15%股份,下余85%股份,由其和瞿*、王*共同所有。后来,其和王*、杜*一起将股份转给陈**和瞿*。游戏机室有西游争霸8台、海洋之星1台(6个机位)。经营期间,涉案赌资有8万元。

十一、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其和瞿*、陶*、杜*合伙在天长市石梁东路“津津有味”餐馆里开游戏机室。杜*占15%的股份,其余85%的股份由瞿*、陶*和其三人均分。经营期间,赌资有8万元。过年后,其和陶*、杜*退出,瞿*就让服务员陈**接手,由瞿*和陈**共同经营。游戏机室共有西游争霸8台、小鱼机1台(6个机位)。

十二、被告人杜*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其和陶*、瞿*、王*合伙开游戏机室。大家商量给其15%分成,陶*、瞿*、王*三人占85%。游戏机室有8台西游争霸、1台海洋之星(6个机位)。2014年2月,王*、陶*和其将股份转给陈**和瞿*。经营期间,涉案资金有8万元。

十三、被告人陈**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其朋友陶*在天长市石梁东路镇政府办公楼东侧开游戏机室,陶*让其在游戏机室当服务员。这个游戏机室是陶*、杜*、王*、瞿*开的。杜*占15%、陶*、王*、瞿*占85%。

2014年2月底,陶*、王*、杜*将他们的股份转给瞿*和其。因瞿*要上班,平时都是其在游戏机室里负责。2014年3月6日开始营业,经营期间赌资有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游戏室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瞿*、王*、杜*、陈*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瞿*、王*、杜*、陈*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李**提出对被告人杜*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瞿*、王*、杜*、陈*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瞿*、陶*、王*、杜*、陈*甲涉案赌资十万零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148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瞿*,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陶*,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杜*,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3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 辩护人李**,天长**助中心律师。

  • 被告人陈*甲,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万唐仓

  • 审判员张梅

  • 人民陪审员郭学生

  • 书记员刘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