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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组织王*、吴*、“盒子”、“老铁”、彭*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在金寨县天堂寨镇多地开设赌场,邀集当地多人参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6月,被告人刘*等人在金寨县天堂寨镇黄河检查站附近的一棵大白果树下开设赌场,邀集林**、徐**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2、2012年6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金寨县天堂寨黄河检查站附近的茶地里开设赌场,邀集黄**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3、2012年6、7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街道天尚宾馆内开设赌场,邀集冯*、史*、黄**、黄**、文**、匡凤舞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4、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黄河村往马鬃岭方向的断桥附近的一农户家中开设赌场,邀集冯*、史*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5、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黄河村三尖组刘**家中开设赌场,邀集史*、朱**、黄**、杨**、黄**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6、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前畈村南畈组黄**家中开设赌场,邀集史*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7、2012年8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黄河村杨**家的菜地里开设赌场,邀集史*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8、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后畈村张湾组熊桂枝家中开设赌场,邀集黄**、杨**、史*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9、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黄河村河西组方政家中开设赌场,邀集史*、黄**、杨**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10、2012年农历十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后畈村高山组汪**家老房子里开设赌场,邀集文道坤、徐**、张**、黄**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11、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后畈村井湾组的空地里开设赌场,邀集文道坤、黄**、徐**、匡凤舞、黄**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1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后畈村张湾组王*家中开设赌场,邀集文道坤、黄**、黄**、匡凤舞、黄**、徐**、黄**、黄**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王*、冯*、彭*、史*、吴*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金刑初字第00090号
  •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曾用名:刘*),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孝余

  • 审判员杨显明

  • 人民陪审员傅蓉

  • 书记员余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