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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乙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被告人刘*乙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刘*乙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系从犯。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刘*乙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李**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刘**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刘**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后至2014年6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在宣城市宣州区某办事处一拆迁房内设立赌场,由被告人刘**提供赌博用具并组织参赌人员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在赌场内收取抽金,另安排被告人刘*乙在赌场内收取抽金,安排王某某、刘*丙、刘*丁、刘*戊(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望风。期间二被告人共非法获利六万元。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刘*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9日,被告人刘*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本院(2002)宣刑初字第5号、(2005)宣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证人朱*、齐某某、杨**、杨**、徐**、黄某某、朱*某、徐**、王某某、刘*丙、刘*戊、刘*丁的证言,被告人刘**、刘*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刘*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刘*乙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曾因犯流氓罪和寻衅滋事受到过刑事处罚,被告人刘*乙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刘*乙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各自具有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刘**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刑初字第00034号
  •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住宣城市宣州区。因犯流氓罪,分别于1985年12月、1995年5月15日被原宣**民法院、原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 被告人刘*乙,女,住宣城市宣州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 辩护人李**,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恒华

  • 人民陪审员张平善

  • 人民陪审员罗宣林

  • 书记员胡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