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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雷*租赁王*位于郎溪县建平镇涛峰路世纪豪庭小区10幢101室的麻将馆开设赌场,并且准备了麻将牌、骰子等赌具,购买了一个“意见箱”用于抽头。次日,该赌场开始营业,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七、八人至二十人不等,每人每次下注几十元到三百元不等,桌面赌资几百元到几千不等。2015年3月20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雷*共非法获利147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人方*、胡*、李**、李**、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的供述和辩解,(2006)宣中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郎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雷*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存在不良影响进行了评估。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雷*平时表现较好,亲属有能力监管,所在社区愿意协助司法部门进行监管。雷*在居住地实行社区矫正条件较为成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曾因犯罪被判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雷*犯罪所得14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雷*在缓刑考验期内经营麻将馆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郎刑初字第00130号
  •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雷*,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郎溪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宣城**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明琪

  • 书记员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