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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良好以上。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7月为期7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1.6个。其中四级达标2个、五级达标4个。并提交厦门监狱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7月为期7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1.6个。2015年6月16日分别向本院缴清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该犯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罚金及违法所得缴纳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四天(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厦刑执字第1110号
  • 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中,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琦

  • 审判员黄翠青

  • 代理审判员郑阿寒

  • 代书记员陈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