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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设赌场罪,陈**放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7)翔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扣除已查扣的人民币36500元,还需追缴人民币113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9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厦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的定罪量刑及财产刑、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厦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到2021年4月27日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厦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余华*、张**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洪**、孙**到庭履行职责,罪犯陈**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自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共计21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15.2个。其中二级达标13个、三级达标8个。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历次减刑裁定书、“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罪犯陈**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得1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1个监狱表扬的奖励,符合减刑的条件,该减刑幅度已体现了对“三类”罪犯减刑从严掌握的精神,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共计21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15.2个。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1年2月25日向原审法院缴清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3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3500元及提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90元。本案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罚金及违法所得缴纳票据、庭审笔录等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厦刑执字第1066号
  • 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琦

  • 审判员赖民勇

  • 审判员黄翠青

  • 代书记员陈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