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地址南昌红谷滩红角洲岭口路。
委托代理人肖武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赖波,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
被告刘**,女,1978年1月5日生,瑶族,住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荣香
代理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