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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有限公司与雷**、刘**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全民二初字第182号
  •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地址南昌红谷滩红角洲岭口路。

  • 委托代理人肖武梁,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赖波,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雷**,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

  • 被告刘**,女,1978年1月5日生,瑶族,住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荣香

  • 代理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