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枣庄市山**装有限公司与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枣**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枣民五终字第291号
  • 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明启,枣庄山亭法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山**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富川路1号。

  •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 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林泰

  • 审判员杜磊

  • 审判员朱海燕

  • 书记员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