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枣**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明启,枣庄山亭法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山**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富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林泰
审判员杜磊
审判员朱海燕
书记员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