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以上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将张**名下**小区*号楼*单元***室档案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张**名下**小区*号楼*单元***室档案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张**,女,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案由:追偿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海燕
书记员李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