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张*、淇县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有限公司、张*、淇县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人**鹤壁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36号。
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口区颖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赵吴村大张庄2号。
被告淇县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京深路南段。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