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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与阜阳**有限公司、张*、淇县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张*、淇县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有限公司、张*、淇县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人**鹤壁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淇民初字第678号
  •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36号。

  • 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 被告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口区颖东路。

  •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 被告张*,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赵吴村大张庄2号。

  • 被告淇县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京深路南段。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勇

  • 书记员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