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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金**务有限公司与薛**、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垣**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赵**、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县金**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垣县金**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长垣县金**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1元,本院减半收取2425元,由长垣县金**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民初字第1370号
  •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长垣**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地:长垣**事处S308线南。

  • 法定代表人杜**,任公司董事长。

  • 组织机构代码:。

  •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薛**。

  • 被告赵**。

  • 被告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利军

  • 审判员苑书昌

  • 人民陪审员李永昌

  • 书记员沈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