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垣**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赵**、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县金**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垣县金**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长垣县金**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1元,本院减半收取2425元,由长垣县金**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长垣**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事处S308线南。
法定代表人杜**,任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
被告赵**。
被告江*。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利军
审判员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李永昌
书记员沈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