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太物业**限公司、原审被告史**追偿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太物业**限公司、原审被告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1)川*初字第0239l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周**泰物业**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宁国旗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1年8月20日,史**聘请周口馨**限公司装修房屋(河南万里香格里拉小区7号楼1单元602室),在施工过程中,周口馨**限公司的施工人员曾经两次到7号楼1单元的室外供水开关处调试开关,由于7号楼1单元502室的室内供水开关处于开放状态,周口馨**限公司的施工人员调试开关后,7号楼1单元502室的室内漏水,将楼下402室内家具等设施损坏。周口安**有限公司赔偿402室业主经济损失3496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周**太物业**限公司对河南万里香格里拉小区7号楼1单元502室负有管理业务,该室室内供水开关处于开放状态,是导致室内漏水的主要原因。被告周**有限公司承揽7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装修工程,其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咨询原告周**太物业**限公司供水管道管理人员,仅凭技术经验,曾经两次到7号楼1单元的室外供水开关处调试开关;被告周**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有第三人到7号楼1单元的室外供水开关处调试开关,依法推定被告周**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两次到7号楼1单元室外供水开关处调试开关的行为与7号楼1单元502室漏水具有因果关系。7号楼l单元502室漏水导致楼下402室业主经济损失34960元,原告周**太物业**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周**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史**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太物业**限公司13984元。2、驳回原告周**太物业**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周**太物业**限公司负担402元,被告周**有限公司负担268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的责任人应为该小区7号楼1单元502室的业主以及被上诉人安太物业公司,一审陋列主要当事人,原审认定502室外总开关为上诉人施工人员所开无证据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关于402室业主的损失问题,原审也并未进行评估,属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太物业**限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双方的开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分析,本案纠纷产生以后各方即就本案纠纷进行了沟通和联系,2011年8月20日晚上9点上诉人即已得到602室漏水的通知,期间物业公司的监控录像显示,只有上诉人工作人员曾在上述期间接触过水管总阀,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对其没有接触502室室外水管阀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一、二审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排除自身的嫌疑,故原审据此推定上诉人承担本案责任并无不当。本案纠纷发生以后,上诉人在明知本次纠纷可能引发自身赔偿的情况下即应积极参与402室损失的赔付过程,其明知而未实施参与并不因此而构成对402室业主与安**公司之间达成赔偿协议的影响,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安**公司与402室业主有恶意串通的故意,故安**公司向上诉人行使相应的追偿权利并无不当。上诉人一审中并未向法庭明确提出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诉讼主张,考虑到本案实际,本案目前评估的条件也已经不再具备,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周民终字第1420号
  • 法院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馨**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太物业**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宁国旗,法律顾问。

  • 原审被告史**,男,汉族,l961年4月21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北牲口市街。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洪海

  • 审判员张子亚

  • 审判员金薇

  • 书记员康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