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曲**u0026middot;排孜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52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荣红,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曲**u0026middot;排孜热**,女,哈萨克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个体,住阿勒泰市团结2路3栋4单元201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玛依拉u0026middot;阿合买提
书记员努尔沙拉u0026middot;马吾勒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