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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市**责任公司与曲古拉·排孜热合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曲**u0026middot;排孜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阿民小额字第132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阿勒泰市**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男,汉族,52岁,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谭荣红,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 被告曲**u0026middot;排孜热**,女,哈萨克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个体,住阿勒泰市团结2路3栋4单元201室。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玛依拉u0026middot;阿合买提

  • 书记员努尔沙拉u0026middot;马吾勒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