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留君勤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
被告:留君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玲,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世强
代书记员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