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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留君勤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留君勤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莲商初字第2827号
  •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

  • 被告:留君勤。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玲,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樊世强

  • 代书记员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