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文仙群、舒**、陈**、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文仙群、舒**、陈**、宋**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行非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气象北路。机构代码00665443-5。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彬,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住辰溪县城郊乡。
委托代理人舒象田,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国土资源局黄溪口国土资源所所长,住辰溪县后塘瑶族乡。
被执行人文群仙,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后塘瑶族乡。
被执行人舒**,女,1968年10月11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后塘瑶族乡。
被执行人陈**,女,1968年4月6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后塘瑶族乡。
被执行人宋**,女,1974年4月14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后塘瑶族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勇
审判员王清琳
审判员周汝玉
书记员向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