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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某与银*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银*某、银*婚约财物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银*某、被告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与被告银*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0年12月生育一子,取名王**;2011年10月28日,双方到高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1、双方离婚,2、婚生子王**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负,女方享有对王**的探视权,3、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2012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5000元,被告银*承担子女抚养费28000元(16年150元12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银*支付子女抚养费24000元(16年1500元∕年),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元,支付止2027年12月30日。

二、原告王*放弃要求被告银*某、银*返还彩礼款的主张。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高民初字第251号
  •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高中文化,工人,住高台县巷道乡。

  • 委托代理人张文礼,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银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新坝乡。

  • 被告银*,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银*某之女。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慧芸

  • 书记员张若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