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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朱*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永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甲、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马*甲诉称,2015年4月3日,经崆**法院调解,原告的父母协议离婚。原告随父亲马*甲生活。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商定另行协商解决。但原告父母离婚后,就原告的抚养费事宜经多次协商无果。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朱*承担其抚养费441元/月,直至其成年。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与原告父亲马*甲协议离婚时,其同意剩下的财产可以抵作抚养费,而且住院生孩子的全部费用由自己承担。现其愿意承担原告的抚养费,但能力有限,每月只能承担2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原告父亲马*甲与原告母亲朱*经本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男孩马*某(本案原告)由其父马*甲抚养。未约定孩子抚养费事宜。现原告马*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每月支付其抚养费441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2015)崆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其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孩子的生活、学习等费用,负有给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予以酌情支持。被告称其有病、没有给付能力,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从2015年5月起给付原告马某某抚养费400元/每月,直至原告马某某成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法定代理人马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崆民初字第1284号
  •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

  • 法定代理人马某甲。

  • 被告朱*。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铁永清

  • 书记员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