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孙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彩霞
书记员马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