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以被告白**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原告白*35元,退付原告白*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白*
法定代理人王海霞
被告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提海峰
书记员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