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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范**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负担,退付原告范**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庆西民初字第267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范**,女,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江西新**舞蹈学院学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 委托代理人郭菊红,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 被告范**,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提海峰

  • 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 人民陪审员李震青

  • 书记员郑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