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范**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负担,退付原告范**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范**,女,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江西新**舞蹈学院学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代理人郭菊红,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范**,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提海峰
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人民陪审员李震青
书记员郑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