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邹*与邹**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邹**在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每月保留500元生活费,其余部分予以扣留,累计扣留够557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邹*
被执行人邹**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杭天桢
审判员李新强
审判员王双平
书记员巨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