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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邹*与邹**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邹**在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每月保留500元生活费,其余部分予以扣留,累计扣留够557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庆城执裁字第190-1号
  •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邹*

  • 被执行人邹**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杭天桢

  • 审判员李新强

  • 审判员王双平

  • 书记员巨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