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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合民初字第859号
  •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26日。

  • 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28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啸

  • 书记员吉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