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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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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26日。
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28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啸
书记员吉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