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某某与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镇民初字第783号
  •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

  •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甘肃省镇原县人。系原告张某某祖父。

  • 被告范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建军

  • 书记员席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