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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麻*诉被告旺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诉被告旺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麻*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麻*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天民)(一)初字第91号
  •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麻*,女,藏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

  • 被告旺某某,男,藏族,1964年5月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拉加

  • 书记员拉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