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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寇*甲与被告马*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寇*甲诉被告马*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敬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甲的法定代理人寇*乙、委托代理人寇*丙、张**,被告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寇*甲诉称,原告父亲寇*乙与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2013年6月1日,双方生育原告寇*甲。2014年10月3日,被告马*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由父亲寇*乙抚养。2014年9月18日原告经银川市**联合会确定为听力残疾壹级。现每周需做康复治疗,将来还要佩戴人工耳蜗,产生巨额费用,原告父亲寇*乙系言语残疾贰级,不能独立从事劳动,没有稳定的收入,也无力承担原告所需的抚养费。被告因其娘家房屋、土地征用,以其名义补偿了相应款项,被告是有能力承担原告抚养费的,但被告拒绝承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辩称,被告离家出走是因为原告父亲寇**及其家人有家庭暴力。不抚养原告是因为被告本人也是残疾人,现由母亲照料。被告现无工作及收入,无能力支付原告抚养费,同时也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寇*乙与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于2013年6月1日生育原告寇*甲。被告于2013年10月3日离家出走回到娘家,与原告父亲寇*乙分居至今。现原告由其父亲寇*乙抚养。被告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原告的抚养权,原告父亲同意抚养原告,双方对原告抚养权归属无争议。

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原告经宁夏**总医院诊断为双耳重度耳聋,医生建议植入人工耳蜗。2014年9月18日,原告经银川**联合会确定为听力壹级残疾,现正在宁夏回**康复中心进行听力强化训练。被告亦系听力壹级残疾。被告现无工作及收入来源,亦未领取残疾补助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宁**和医院检验报告单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宁**和医院出院证一份、原告残疾证一份、宁夏**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宁夏**总医院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二份、宁夏**总医院脑干诱发电位报告一份、宁夏**总医院稳态听觉系统测试报告一份(一式五页)、宁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父亲寇*乙与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双方所生一子为非婚生子。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受抚养的权利不因其父母的关系发生变化而受到损害,其父母亦不能因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而不承担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现由父亲寇*乙抚养,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亦为一名残疾人(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壹级),现无工作及收入来源,生活亦没有基础保障,结合原告的基本需求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被告酌情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对被告主张自己无收入、无能力支付原告抚养费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甲于2015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寇*甲抚养费300元,付至其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马*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夏民初字第874号
  •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寇*甲,男,2013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 法定代理人寇某乙,男,1995年2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父。

  • 委托代理人寇某丙,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爷爷。

  •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马*甲,女,1993年3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址同被告,系被告之母。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薛敬阔

  •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