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王*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民未初字第40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甲,男,200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 法定代理人韩某,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委托代理人王汉锋,宁夏王万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王*乙,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申建宁

  •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