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王*甲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甲,男,200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王汉锋,宁夏王万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乙,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建宁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