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赵**与郭*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郭*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未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郭*每月承担申请执行人赵**抚养费500元(本案申请执行自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抚养费共15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缺席审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赵**一同前往被执行人的住址银川市兴庆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郭*父母称其女儿郭*已改嫁,嫁到左旗,但拒绝向法院告知具体下落,亦未告知联系方式。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未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执字第981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赵**,男,200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系申请执行人父亲,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被执行人郭*,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小多

  • 审判员孙志军

  • 代理审判员何涛

  • 书记员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