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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法定代理人沈*某与被**某某就原告沈*抚养费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灵民初字第320号
  •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原告沈某母亲。

  • 被**某某,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季惠芳

  • 书记员秦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