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法定代理人沈*某与被**某某就原告沈*抚养费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原告沈某母亲。
被**某某,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季惠芳
书记员秦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