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男,200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武口区。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江春宁,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佳
书记员王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