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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大民初字第3159号
  •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男,200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武口区。

  •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 委托代理人江春宁,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佳

  • 书记员王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