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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以被告肖某某现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精民一初字第180号
  • 法院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龚**,男,200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

  • 法定代理人:龚某乙,男,1972年3月1日出生,农民。

  • 被告:肖某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付媛媛

  • 书记员巴巴图草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