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以被告肖某某现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龚**,男,200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龚某乙,男,1972年3月1日出生,农民。
被告:肖某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媛媛
书记员巴巴图草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