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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与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杨**原、被告的北京市**同号院号楼层门号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产)未做处理。2009年杨曾经公证,将102号房产赠与原、被告二人,2011年过户时根据房管局工作人员建议以买卖的形式将该房过户于被告名下,这实际是以买卖形式履行了赠与合同。另外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也只是惯用了国家规定的登记形式,并非为被告个人单独所有。该房屋无论是赠与取得还是买卖取得均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诉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09年杨确实做过公证,但公证后双方并未按照赠与合同履行,2011年杨又与被告以买卖方式交易了102号房产,故赠与合同及公证书在法律上应为失效了。该房产系杨后来通过买卖的形式赠与给了被告个人,且登记为被告单独所有,因此该房产应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另原告在杨**死亡期间仍去外国游玩,也未尽到赡养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0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102号房屋未做处理。2009年7月6日被告亲属杨、许夫妇作为赠与人曾经与本案原、被告夫妇订立赠予合同,合同如下:“杨、许自愿无偿将上述房产(即102号房屋)全部赠与王、周共同所有。王、周表示接受赠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09)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654号公证书。2011年2月15日,杨将102号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给被告,全部过户费税共计3.8万元。2014年9月11日杨去世,2014年9月29日许去世。

本案审理中,原告曾诉至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西**院出具(2014)西*初字第072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2014年8月28日,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提供了房屋担保,本院出具(2014)东民初字第107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在本院执行庭的待发案款130万元。后被告以本案102号房屋担保申请解除冻结,本院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民事调解书、房产证、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票据、契税发票、住房登记费用收据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许夫妇作为赠与人与本案原、被告订立赠予合同并经公证,该赠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辩称杨签订赠与合同后又将102号房屋过户登记为被告单独所有,系其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又赠与给了被告个人,故上述赠与合同及公证书因此而失效,该房产现为被告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被告所述杨、许二人与原、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并经公证之后,杨又私自将赠与撤销转而赠予被告个人的主张,显然与法相悖且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举照片等另称原告在杨**死亡期间未尽到赡养义务,根据赠予合同约定,杨、许系自愿无偿将102号房屋赠与原、被告,被告所举证据既不能说明其主张之事实,亦没有合同约束及法律规定之依据,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亦不能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同号院号楼层门房屋归王、周共同所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元(周已交纳),由周负担二千五百元,王负担二千五百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民初字第10727号
  •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男,1982年3月9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林立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新京报社编辑。

  • 委托代理人赵爱梅,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兆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潘世云

  • 代理审判员

  • 刘静

  • 人民陪审员

  • 严性慈

  • 书记员李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