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吴华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2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位于丰台区万源东里的房屋南侧卧室及阳台由原告王**居住使用,北侧卧室由被告吴华东居住使用,厨房、卫生间、客厅由双方共同使用。二、被告吴华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人民币六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三元五角八分,给付原告王**美元一万六千三百三十七元零五美分。三、铂金戒指女款一枚,归原告王**所有,铂金戒指男款一枚,仿清明上河图画卷一幅归被告吴华东所有(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三百一十一元,由原告王**负担一万零七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吴华东负担三千五百四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王**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向本院提出撤销(2010)丰民初字第2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向本院提出撤销(2010)丰民初字第2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0)丰民初字第20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华东,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张海德
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
书记员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