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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郑**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与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0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一、放置于北京**青年路西里5号院10号楼4单元301号房屋内的索尼SR10E摄像机一台、苹果牌白色ipad一代电脑一台、海信42寸电视一台、海信26寸电视一台、足金项*(铃铛)一个、安吉尔饮水机一台、炒锅一个、餐边柜两个、餐桌一个、餐椅四把、长条桌一个、双人床一张、床头柜两个、大衣柜一个、电视柜一个、挂衣架一个、人像艺术钟一个、沙发一套(包括双人左扶手和美人榻右沙发)、茶几一个、书柜一个、折叠沙发床一张归原告周*所有(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郑**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周*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物品返还问题提出协商解决。本院认为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4786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执字第04786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周*,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

  • 被执行人郑**,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盖平山代理审判员丁海成代理审判员王淼

  • 书记员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