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周*与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0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一、放置于北京**青年路西里5号院10号楼4单元301号房屋内的索尼SR10E摄像机一台、苹果牌白色ipad一代电脑一台、海信42寸电视一台、海信26寸电视一台、足金项*(铃铛)一个、安吉尔饮水机一台、炒锅一个、餐边柜两个、餐桌一个、餐椅四把、长条桌一个、双人床一张、床头柜两个、大衣柜一个、电视柜一个、挂衣架一个、人像艺术钟一个、沙发一套(包括双人左扶手和美人榻右沙发)、茶几一个、书柜一个、折叠沙发床一张归原告周*所有(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郑**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周*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物品返还问题提出协商解决。本院认为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4786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周*,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盖平山代理审判员丁海成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