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与被告黄*甲、黄*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吴**,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黄*甲,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黄*乙,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施纯兴
书记员曾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