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吴建议、吴**与黄**、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与被告黄*甲、黄*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民初字第3481号
  •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 原告吴**,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 被告黄*甲,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 被告黄*乙,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施纯兴

  • 书记员曾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