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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执行费人民币20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国土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执字第727号
  •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 委托代理人黄育明,男,1968年11月23日,住福建省南安市。

  •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洪长城

  • 审判员潘阿瑶

  • 代理审判员尤松松

  •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