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林*和、蔡**、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代理人卓冬生、饶志强,福建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林治和,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蔡**,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林*,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泽丰
书记员林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