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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林*和、蔡**、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林*和、蔡**、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尤民初字第363号
  •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

  • 委托代理人卓冬生、饶志强,福建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 被告林治和,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

  • 被告蔡**,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

  • 被告林*,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叶泽丰

  • 书记员林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