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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田**与林*作、林**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田**与被告林清作、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乐**、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该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乐**、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大民初字第120号
  •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乐**,男,1963年1月9日出生。

  • 原告:田**,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陈爱章,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林清作,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

  • 被告:林**,女,1963年5月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曾海鹰

  • 书记员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