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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方来增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郑**、方来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民初字第1724号
  •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 被告郑**,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 被告方来增,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勤模

  • 书记员叶聿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