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某某诉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惠民初字第4670号
  •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出生,住晋江市。

  • 委托代理人蔡伟文、黄志超,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 被告骆某某,女,1979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小强

  • 书记员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