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出生,住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蔡伟文、黄志超,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骆某某,女,1979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小强
书记员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