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王某某、陈*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甲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蔡建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乙,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
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女,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文红
人民陪审员傅锦坪
人民陪审员林土城
书记员李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