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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王某某、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王某某、陈*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甲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民初字第4734号
  •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

  • 委托代理人蔡建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乙,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

  • 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

  •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女,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文红

  • 人民陪审员傅锦坪

  • 人民陪审员林土城

  • 书记员李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