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郑*,农民。
被告黄*,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琼
书记员姚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