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郑*与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民初字第11号
  •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农民。

  • 被告黄*,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姚琼

  • 书记员姚建平